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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縣
中國古代行政區劃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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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洪武元年(1368年),歸德府降為歸德州,同時省睢陽縣。弘治十五年(1502年),州治睢陽城因河災塌壞。弘治十六年(1503年)九月,遷於新址(商丘古城)。嘉靖二十四年(1545年),升歸德州為歸德府,置商丘縣,為歸德府治所在地。縣域北有丁家道口巡檢司,東南有武津關巡檢司[1]。
清朝雍正三年(1725年),下諭避孔子名諱,把姓氏、地名「丘」字改作「邱」,商丘縣改名商邱縣[2]。
1913年,全國廢府,撤銷歸德府,保留商邱縣[3]:126,歸豫東道,後又先後隸屬開封道、河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區。1947年,中華民國內政部編撰的《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簡表》中,商丘縣縣域面積約為2345.00平方公里,人口625104人[3]:126。
第二次國共內戰期間,解放軍占領商邱縣後,屬豫皖蘇第一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在1956年停止使用「邱」字,稱商丘縣,屬商丘專區、商丘地區[4]。1997年商丘撤地設市,商丘縣隨商丘地區一同撤銷,現分屬梁園區和睢陽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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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劃
1997年建制撤銷之前,商丘縣下轄以下鄉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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