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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爾維亞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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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爾維亞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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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憲法》和《領土組織法》,塞爾維亞的行政區劃分為兩個層級,均有投票選舉議會

  • 第一層為自治省(аутономна покрајина)。目前設有佛伊弗迪納科索沃和梅托希亞兩個自治省。後者於1999年科索沃戰爭後已脫離塞爾維亞實際控制)。
  • 第二層為地方自治單位(јединица локалне самоуправе),即市鎮(општина)、市(град)和貝爾格勒市(град Београд),目前有174個基本自治單位(實際控制145個)。市鎮的人口規模一般應在1萬人以上,市的人口規模一般應在10萬人以上。貝爾格勒和各市可以依法進一步劃分市轄市鎮(градске општин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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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爾維亞的自治省和基本行政單位區劃圖(含科索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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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爾維亞的大行政區區劃圖(不含科索沃內部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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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爾維亞的統計區劃圖(含科索沃)

在國家/自治省與基本自治單位之間,另設有大行政區(управних округ)。不同於自治省和地方自治單位,大行政區在《憲法》中並無規定,乃根據《國家行政法》設立,沒有選舉和議會。大行政區是國家行政機關(部会)的外派機構,以便於首都之外執行下列任務:與政府機構有關的初審行政事務;監督政府機構;檢查。全國設29個大行政區(實際控制24個)。

塞爾維亞另有塞爾維亞統計區劃,與行政區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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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

本列表包括直轄市貝爾格勒中塞爾維亞佛伊弗迪納自治省,及未實際管理的科索沃和梅托希亞自治省

更多資訊 地區, 州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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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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