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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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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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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by Space Objects),簡稱責任公約(英語:1972 LIAB),是1972年通過的太空法。公約訂於倫敦美國莫斯科三地,於1972年9月1日生效,保存人是英國美國俄羅斯(繼承自蘇聯)三國政府。[2][3]

快速預覽 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公約, 簽署日 ...

背景

各締約國確認人類對於促進為和平目的的外空之探測使用同表關注;確認亟需制訂關於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之責任的有效國際規則程序,並深信其有助於加強相關國際合作,制訂本公約各條款。[4]

內容

公約[4](第2條)規定發射國對其外空物體在地球表面及對飛行中的航空器所造成的損害,應負給付賠償的絕對責任,(第3條)規定發射國外空物體在地表以外對另一發射國外空物體或所載之人或財產造成損害時,唯有損害系前者過失,前者始有責任。
公約(第4條)還規定了第三國應負連帶及個別責任的情況,和賠償分攤辦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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