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倫多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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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倫多市議會(英語:Toronto City Council)是多倫多市政府的立法機構。市議會包含25名市議員和一名市長,市議員由市內劃分的各選舉區選舉產生,而市長由全市直選產生。[2]
職責
《2006年多倫多市法令》對多倫多市議會的職責規定如下[3]:
- 1. 代表本市公眾並考慮城市福祉和利益;
- 2. 制定和評估本市的政策和計劃;
- 3. 決定本市提供的服務;
- 4. 確保實施行政政策,慣例和程序以及控制性政策,慣例和程序以執行市議會的決定;
- 5. 確保城市運作的問責制和透明度,包括本市高級管理人員的活動;
- 6. 保持本市的財政完整性;
- 7. 履行本法或任何其他法律所規定的職責。
多倫多市政府的權力由多倫多市議會大部分情況通過附例(by-law)行使。
組織結構
現行的多倫多市議會的決策架構和其各委員會結構由《2006年多倫多市法令》和《多倫多市政規則》(City of Toronto Municipal Code)規定[4]。多倫多市議會的決策過程包含其的各委員會。市議會設置幾種類別的委員會,主要分別為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其他市議會委員會[5] 。各委員會負責提出、檢查和討論各種政策和建議並向市議會報告討論。多倫多市長是所有常務委員會的成員,且有權投票。
多倫多市執行委員會是由市長主持的諮議性組織[6]。其成員包含市長、副市長,由市長任命的各常務委員會主席、預算委員會主席和一名由市議會整體任命的成員組成。
執行委員會負責向市議會對以下事物提出建議[7] :
- 長期政策和優先事項;
- 治理政策和組織結構;
- 財政規劃和預算;
- 財政政策(包括財政收入和稅務政策);
- 政府間和國際關係;
- 市議會運作;
- 人力資源和勞工關係。
多倫多市議會設置以下常務委員會[8] :
- 經濟和社區發展委員會,
- 政府總務和執照委員會,
- 基礎設施和環境委員會,
- 規劃和住房委員會。
多倫多市議會依據安大略省《健康保護和促進法》設置衛生理事會負責建議衛生議題和服務[9]。
多倫多市議會設置以下特別委員會[10] :
- 審計委員會,
- 預算委員會,
- 公共任命委員會,
- 委員會人選和人事建議委員會。
多倫多市議會將多倫多市分為4部分,每個部分設置一個社區理事會,各社區理事會負責就本地有關的特定事務舉行各類公共聽證會,向市議會提交有關特定事務的建議,對本地特定事務做最後決定等由市議會規定的權限 [8] [11] [12] 。
4個社區理事會如下[13]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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