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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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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通制[1]元朝法律之一。

《大元通制》是繼《至元新格》之後元朝政府頒布的第二部法律,內容包括了元仁宗延祐三年(1316年)之前元朝歷代帝王發布的關於法律方面的一系列聖旨條畫、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門所判案例的彙編。

《大元通制》大部分已經失傳,目前只有條格的一部分倖存於世,名為《通制條格》,《通制條格》內容包括元太宗六年(1234年)[2]元仁宗延祐三年(1316年)80多年間元朝官方頒布的關於法律方面的聖旨條畫、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門所判案例的彙編,史實多為《元史》所不載。

編修經過

至大四年(1311年)三月元仁宗即位不久,決定根據《至元新格》編修新法律,允中書所奏,「擇耆舊之賢、明練之士,時則若中書右丞伯杭、平章政事商議中書劉正等,由開創以來政製法程可著為令者,類集折衷,以示所司,」[3]分為制詔條格斷例三部分:此外將介於《條格》、《斷例》之間的內容編成成別類

延祐三年(1316年)五月,書成。書成之後,又命「樞密、御史、翰林、國史、集賢之臣相與正是,凡經八年而是事未克果。」[3]

至治三年二月十九日(1323年3月26日),元英宗最終審定,命名《大元通制》,頒行天下。[4]

至正六年四月五日(1346年4月26日),《至正條格》頒行天下,《大元通制》停止使用,《大元通制》在全國範圍內一共使用了23年。

內容簡介

這部法典一共八十八卷,共有2539條,其中斷例717條,條格1151條、制詔94條,令類577條,仿唐、宋律篇目,分為:名例、衛禁、職制、祭令、學規、軍律、戶婚、食貨、大惡、奸非、盜賊、詐偽、訴訟、鬥毆、殺傷、禁令、雜犯、捕亡、恤刑、平反等20篇。其主要內容保存在《元史·刑法志》內。

元朝的法律中,斷例大體上相當於唐朝金朝條格大體上相當於唐朝和金朝的

現存殘本《通制條格》簡介

《大元通制》大部分已經失傳,目前只有條格的一部分(653條)倖存於世,名為《通制條格[5],是研究元朝歷史和中國古代法制史極為重要的史料。

通制條格》,共二十二卷,653條,包括十九個篇目,卷二至卷九為戶令、學令、選舉、軍防、儀制、衣服,卷十三至卷二十二為祿令、倉庫、廄牧、田令、賦役、關市、捕亡、賞令、醫藥、假寧,卷二十七至卷三十為雜令、僧道、營繕。

參考資料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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