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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審團
西方以英美海洋法系为主要代表的国家实行的司法庭审制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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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審團(英語:Grand Jury,法語grandé,「大的」)是一種負責進行法律程序、調查潛在的犯罪行為,並決定是否應提起刑事訴訟立的陪審團。大陪審團有權傳喚某人作證或索取物證。大陪審團獨立於法院,法院並不主管其運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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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陪審團制度起源於中世紀的英格蘭,[2]現今的實例包括美國,以及在賴比瑞亞較小範圍內的應用。[3]在日本,設有公民組成的檢察審查會,負責審查檢方決定不予起訴的案件,但與前兩國不同,其審查並非提起公訴的必要條件。[3]
大陪審團兼具起訴和調查兩種職能。其調查職能包括獲取並審查文件及其他證據,以及聽取到庭證人的宣誓證詞;而起訴職能則是決定是否有合理理由(英語:Probable cause)相信一人或多人在法院管轄權內犯下特定罪行。儘管多數大陪審團專注於刑事案件,但一些民事大陪審團則承擔獨立的監督職能。在18至19世紀的愛爾蘭和美國,大陪審團偶爾也會被組建起來以通過或批准公共政策。
因其傳統上的陪審員人數多於審判陪審團(英語:Trial jury),陪審團有時也被稱為小型陪審團或小陪審團(英語:Petit jury,法語petit,「小的」)。[4]在美國,一個大陪審團通常由16至23名成員組成,但在維吉尼亞州,常規或特別大陪審團的人數則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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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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