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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誡在天主教神學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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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诫在天主教神学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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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誡是一組宗教性與道德性的命令,被認為是包括天主教會在內的多個亞伯拉罕諸教之道德基礎之一。[1] 在《舊約聖經》的《出谷紀》與《申命紀》中記載,這些誡命構成了天主以色列人所立之聖約的一部分,旨在將他們從罪的屬靈奴役中解放出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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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西接受律法石版》,若昂·澤費里諾·達·科斯塔,1868年繪

根據《天主教教理》(天主教教義的官方闡釋),十誡對於屬靈健康與成長至關重要,[3] 並構成天主教社會訓導的基礎之一。[4] 信徒在接受和好聖事之前,通常以十誡作為省察良心的工具。[5]

十誡在教父時代的早期教會文獻中已有記載,[6] 《教理》指出,自奧古斯丁(公元354–430年)以來,十誡在信仰教育中始終占據主導地位。[7] 雖然直到1215年拉特朗第四次大公會議才制定正式的宗教教育規範,[8] 但證據表明,十誡在早期教會與整個中世紀均用於基督徒的要理教育。[9][8] 改革時期,新教信徒曾批評部分教區未重視對十誡的教導。[10] 之後,1566年教會發布首部統一的《羅馬教理》,對每條誡命作出詳盡解讀,但仍將重心放在聖事上。[11] 最新版《教理》亦設有專章詳細講解十誡的內容。[7]

教會對十誡的教導,主要依據《舊約聖經》、《新約聖經》與早期教父著作。[12] 新約中,耶穌肯定十誡的有效性,並要求門徒義須勝過文士法利賽人[13] 他將律法總結為「愛神」與「愛人」兩大誡命,[7] 前三條要求尊敬天主的聖名、遵守主日、並禁止偶像崇拜;其餘則規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例如孝敬父母、禁止殺人、姦淫、偷盜、作假見證和貪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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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方式

《舊約》中提及「十條誡命」[14][15][16],但在《出埃及記》20:1–17 與《申命記》5:6–21 中實際的命令句超過十句。[17][18]

天主教與路德宗採用奧古斯丁在其著作《出埃及記問題》中整理的編號方式。[3] 相比之下,東正教與多數新教教派使用源自希臘教父的傳統排列。雖然兩種方式在編號上略有不同,但其內容實質一致。[3] 猶太教的編號方式更接近東方教會,並將「我是耶和華你的神」視為第一條,而非序言。[19]

歷史

十誡被猶太教基督宗教伊斯蘭教共同視為道德基礎。[1] 據《出埃及記》記載,摩西奉神命帶領以色列人脫離肉體奴役;天主教會認為,天主立約的目的還包括使人脫離「罪的屬靈奴役」。[2] 一些歷史學家認為這是「古以色列歷史上的核心事件」。[20]

天主教會認為耶穌的降臨是《舊約》的應驗,而猶太人則是「蒙揀選之民」,為全人類彰顯真神。[21] 教會強調,耶穌要求信徒達致更高義行,正如他所說:「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你們決進不了天國。」[22][3]

正如Kreeft所說:「十誡之於道德秩序,猶如創世記第一章之於自然秩序。它是天主的秩序征服混亂。」 教會教導說,耶穌廢除的是舊約中繁複的613條摩西律法,但非十誡;[3] 因為十誡是「用天主的手指所書」,[3][note 1]

該教義在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與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1962–1965)中均獲得重申。[7]

在早期教會禮儀中,是否朗誦十誡尚無定論,但部分證據顯示其用於教理講授使徒教訓(《十二使徒遺訓》)等早期著作。[6] 新教學者克勞斯·博克米爾認為在公元400至1200年間,教會改以「美德與罪惡列表」(如七宗罪)取代十誡的教導。[24]

儘管中世紀期間尚無統一宗教教育方式,但十誡始終被用作省察良心的依據。1215年拉特朗第四次大公會議首次嘗試推動信仰統一教育,一些主教在教區中特別強調教導十誡。[8] 十四世紀以後,許多教區開始制定地方教理,將十誡作為核心內容,並最終促成1566年《羅馬教理》的發布。[25]

該教理詳細講解每條誡命,強調聖事在信仰生活中的核心地位,這一觀點與新教「十誡為恩典來源」的教義存在分歧。[11] 在歷史上,教會對十誡的解釋大多基於聖經及教父俄利根愛任紐與奧古斯丁的著作。後來的神學家如多瑪斯·阿奎那聖博納旺亦撰寫大量評註。

阿奎那將十誡視為「正義與法律的首要原則」,[26] 並指出其內容可分兩表:前三條歸於愛神,七條歸於愛人。[27]

近代的《教理》也將十誡視為「生命之道」、「自由之途」,正如校園圍欄保護孩童避免跌入危險。[3] 澳大利亞作家麥可·泰特認為「十誡」應稱為「十個回應」,象徵著「從奴役中獲得解放的自由之民」對上主的回應。[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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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誡命

「我是上主你的天主,我曾將你從埃及地,從為奴之家領出來;在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根據《天主教教理》的第一條誡命[29][30][31]

根據天主教會的教導,第一條誡命意味著信徒「應只崇拜並愛慕上主,因為祂是唯一的神」。[32] 《教理》指出該誡命禁止偶像崇拜,例如崇拜任何受造物,包括「惡魔、權力、享樂、種族、祖先、國家以及金錢」。[32]

聖奧思定將此誡命簡化為一句:「愛主,然後隨意行」。[33] 彼得·克里夫特進一步解釋說,一切罪惡皆源於服從了「別的神」,即聽命於世界、肉體或魔鬼;若真正愛主,自會順從祂的旨意。[34]

此誡命也與三超德(信、望、愛)相關聯:

  • 信德:相信天主,拒絕異端叛教分裂
  • 望德:避免陷入絕望或妄想;
  • 愛德:不可對天主無動於衷、忘恩負義、懶惰或因驕傲而怨恨祂。[35]

《教理》列舉了違反此誡命的行為,包括迷信、多神崇拜、褻瀆、無神論以及所有形式的魔術與占卜。此外也禁止占星術手相術、星座命理、通靈等,認為這些行為皆反映出人類試圖「操控時間、歷史或他人」,意圖控制隱藏的力量。[32][36]

關於聖像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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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櫃被抬入耶路撒冷聖殿

天主教會常因使用聖像而被指責違反第一條誡命,[37] 然而,教會主張這是一種誤解。《教理》指出:「對聖像的尊敬,是『敬禮』(veneration),而非僅應歸於天主的『崇拜』(adoration)」。[37][38]

8世紀,東方教會曾圍繞聖像(如聖像畫)是否構成偶像崇拜爆發激烈爭論。聖像破壞運動(Iconoclasm)力圖禁止聖像,聖像支持派則主張尊敬聖像。西方教會始終支持後者。公元787年召開的第二次尼西亞公會議裁定:「凡敬聖像者,即是敬其所描繪之聖者」。[39][note 2]

同一時期,西方教會開始發展宗教雕塑傳統,並於羅曼藝術時期成為教會的重要藝術表現形式。相對地,東方教會則傾向避免大型宗教立體雕塑。天主教依據傳統與加洛林法典辯護聖像的合法性,指出《聖經》中天主命人製作象徵祂救恩的圖像,如銅蛇約櫃上的基路伯。《教理》總結:「聖子降生成人,引入了圖像的新經濟時代」。[37]

美國天主教主教團在《美國成人教理》中解釋稱,古代偶像崇拜表現為崇拜「太陽、月亮、星辰、樹木、公牛、鷹與蛇」等自然物或動物,也包括皇帝與國王的神化。而今的偶像崇拜則可能體現在對「權力、金錢、物質主義和體育偶像化」的過度迷戀。[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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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誡命

「不可妄呼上主你天主的名。」
根據《天主教教理》的第二條誡命[42][43][44]

第二條誡命禁止妄用天主的名。[3] 許多古代文化認為名字本身具有神聖性,對人名或神名的使用有嚴格限制。《若望福音》中記載,有猶太人慾以石頭打耶穌,因為他自稱為「我是」,該用語源自天主在《出谷紀》中對摩西所說的「我是自有者」(I AM),被視為神名,因此被認為犯了褻瀆罪,而該罪在摩西律法中應處死刑。[45][46]

Kreeft 指出,凡與上主相關的名稱皆具神聖性,皆應受此條誡命保護。《教理》解釋說:「尊敬其名,是對天主奧秘本身以及其召喚的神聖實在表達敬意的表現」。此外,也應尊重他人名字,因為人的尊嚴源自天主創造。[47]

這條誡命的精神亦體現在《天主經》開端的祈禱詞:「我們的天父,願你的名受顯揚」。教宗本篤十六世指出,天主向摩西啟示其聖名,即是向人類建立關係的開始;而耶穌的降生成人,則為這一過程的圓滿。他強調,「願你的名受顯揚」也是祈求天主的聖名不被濫用、不被曲解,是守護其真實身份與親近性的神聖行為。[48]

根據教會教義,妄稱天主名不僅指空泛或不敬地提及神名,也包括以天主之名起誓卻說謊、為巫術祈願、或以憤怒之語咒罵天主等。這些皆構成褻瀆之罪。[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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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誡命

「應守安息日,作為聖日。六日勞作,第七日是歸於上主你天主的安息日,不可作任何工。」
根據《天主教教理》的第三條誡命[50][51][52]

本篤十六世教宗引用猶太拉比及學者雅各·紐斯納(Jacob Neusner)指出:對以色列人而言,守安息日不僅是禮儀要求,更是效法天主的行為 —— 就如祂在創造世界後的第七日休息一般。同時,這也是猶太社會秩序的核心表現。[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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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篤十六世主持彌撒聖祭,天主教信仰中每主日皆慶祝的聖事

雖然部分基督教教派(如第七日會)保留星期六為安息日的傳統,但多數基督教派別,包括天主教會、東正教會東方教會、新教等,遵守主日(星期日)為神聖之日,紀念耶穌在一周的第一日復活。這種做法可追溯至第一世紀,表明基督徒認為他們已脫離摩西律法的嚴格規定。[note 3][54]

早期文獻《十二使徒遺訓》指出,基督徒應於主日聚會、擘餅感恩。但文中同時提及「預備日」(安息日前一日)為禁食之日,引發學術爭議。特土良是最早提到主日禁工的教父之一,他寫道:

:「主的復活日,按傳統教導,不但不跪拜,也當避免一切憂慮之姿勢與勞務,甚至推遲事務,以免撒旦趁虛而入。」

公元6世紀,阿爾勒的凱撒略教導說,猶太安息日的光榮已轉移至主日,基督徒應如同猶太人守安息日般守主日。但奧爾良第三次會議(538年)譴責此觀點,認為將安息日律套用於主日守禮乃不合信仰的「猶太化」傾向。[54]

天主教會後世教導中逐漸確立主日為法定敬禮之日,基督徒國家亦曾嘗試推動主日禁止工作。[54]馬爾谷福音》記載耶穌說:「安息日是為人立的,並不是人為了安息日」[55] 教會基於此認為,若他人有需要,主日在善行中付出亦屬正當。[56]

《教理》指出,守主日應包括:

  • 參與主日彌撒與教會的節慶彌撒;
  • 忌行妨礙敬主之工作,但「履行仁愛之工」及「適度的休閒與喜樂」屬允許之事。[57]

美國天主教主教團在《美國成人教理》中寫道,第三條誡命已「具象化」為教會法律之一,其引用教宗通諭《主之日 (通諭)》(*Dies Domini*):

「信友若無嚴重阻礙,有義務參與主日彌撒。牧靈人員有責任提供履行此誡命之機會。然而守禮不僅是義務,更是發自信仰深處的渴望。所有信友都應深信,若未參與主日聖體禮儀,就無法真正活出信仰,也無法完全融入教會團體的生活。」[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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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誡命

「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上主你天主賜與你的土地上,得以延長。」
根據《天主教教理》的第四條誡命[59][60][61]

本篤十六世教宗指出,拉比雅各·紐斯納認為此條誡命是「社會秩序的根本」,它鞏固了代際關係,彰顯家庭在社會穩定中的作用,並表明家庭本身是「由天主所設立並受其保護」的制度。[62]

因為父母對子女的無條件之愛反映了天主的慈愛,他們也承擔將信仰傳承給子女的責任。因此,《教理》將家庭稱為「小型教會」、"特選團體"以及"社會生活的原初細胞"。[63]

子女的責任

根據《教理》,子女對父母的義務包括:[64]

  • 尊敬:應尊敬父母,並延伸至兄弟姐妹。
  • 感恩:教理引用《德訓篇》:「要記得是父母生了你;你能如何回報他們?」[65]
  • 服從:在家庭中生活期間,子女應聽從父母,除非父母要求做出違背道德的事。
  • 扶養與支持:成年子女應在物質和精神上照顧年邁的父母,尤其在疾病、孤獨或困境時。

父母的責任

父母對孩子也有義務,包括:[66][67]

  • 道德與信仰教育:包括傳福音、教導祈禱與倫理。
  • 尊重孩子:認識孩子是天主的子女,尊重其人格。
  • 適度管教:教育子女時應避免激怒他們,持有愛與耐心。
  • 指導而非強迫:在擇偶、擇業等事上給予建議而非強制。
  • 為子女立榜樣:以身作則,培育良好價值觀。
  • 認錯與引導:父母應坦承自身錯誤,引導子女學會悔改與成長。

耶穌的拓展理解

《瑪竇福音》記載,當耶穌被告知他的母親與兄弟在外等候時,祂答道:

:「誰是我的母親?誰是我的兄弟?不拘誰遵行我在天之父的意旨,他就是我的兄弟、姊妹和母親。」[68]

教宗本篤十六世指出,耶穌此言將「孝敬父母」的教義提升至更高的普世層面:所有遵行天主旨意的人皆為耶穌的家人。因此第四誡命的要求亦延伸至整個社會,包括對合法社會權威的尊重。

《教理》進一步列舉社會層面上的公民與國家之間的義務,彼得·克里夫特總結如下:

  • 服從與尊敬:對一切為公益而擁有社會權威者表示應有的敬意。
  • 履行義務:繳稅、投票、保衛國家。
  • 批判與警醒:對侵犯人性尊嚴或社會正義的制度與行為有批判義務。
  • 不服從惡法:若政府命令違背道德,應有「不服從的義務」。
  • 實踐愛德:愛德為最重要的社會戒律,是家庭與社會運作的根本。
  • 接納移民:當移民無法在原國保障生活與安全時,應給予協助。
  • 富國助貧國:尤其在緊急時刻。
  • 家庭互助:家庭有責任協助其他家庭成長與穩定。[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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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誡命

「不可殺人。」
根據《天主教教理》的第五條誡命[71][72][73]

該誡命要求尊重人的生命,更準確地翻譯應為「不可謀殺」。在特定情境下,天主教認為殺生可能是正當的。耶穌擴展了此誡命的含義,不僅禁止謀殺,還禁止不義的憤怒、仇恨與報復,並教導信徒要愛自己的仇人。[74][75]

天主教關於第五誡命的教義基礎是「生命神聖性」的倫理,這一理念與「生命質量」標準相衝突。克里夫特指出,「生命質量」理論曾在二戰前的德國醫學界廣為接受,後來成為納粹醫學政策的思想基礎。[76]醫學倫理學界對這兩種哲學之間的張力仍有廣泛討論。

教會積極參與墮胎、死刑、安樂死等倫理爭議,並鼓勵信徒支持「維護生命」的政治立場與立法。[77]

墮胎

《教理》聲明:「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它從起初便參與了天主的創造工程,並始終與造物主保持著獨特關係……任何人都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剝奪無辜生命。」[78] 故意殺害無辜者被視為大罪,若是對親屬如嬰孩、兄弟、父母或配偶的謀殺,以及墮胎,則被認為更為嚴重。[79]

教會主張,從受孕起,胚胎就應視為一個「人」。《教理》中使用拉丁詞 「tamquam」,意指「就如一個人」。[80] 教宗生命科學院也指出,人的生命從精子穿透卵子、形成合子那一刻開始。[81]

教會自第一世紀以來就持續譴責墮胎行為。[82][83]

「正式參與」墮胎將導致自動絕罰(latae sententiae)。[84] 教會強調,此懲罰並非為了剝奪慈悲,而是彰顯其罪行的嚴重性及對家庭和社會的傷害。

教會為那些誠心悔改墮胎者(包括醫生、護士、參與者)提供和好牧靈服務,如「拉結計劃」(Project Rachel)。[85]

若為挽救母親生命,可接受某些高風險醫療行為,即便可能間接導致胎兒死亡,例如宮外孕摘除輸卵管癌症子宮切除等,此類屬於「雙重效應原則」,不違反第五誡命。[86]

胚胎研究與輔助生殖

《美國成人教理》將體外受精幹細胞研究與克隆技術列入第五誡命討論範疇,因這些行為涉及胚胎破壞,被視為嚴重罪行。[87]

教會認為,即使為了科學或醫療目的,也不能進行任何對活體胚胎的實驗。[88] 使用成人幹細胞則在倫理上被認為是可接受的替代方案。

自殺與安樂死

第五誡命禁止自殺協助他人自殺,亦禁止以「仁慈」為由結束垂死者生命。教會教導,對於瀕死者的基本照護如食物、水與止痛藥,不可被剝奪,但無需強制使用「非常規治療」如呼吸機或人工餵養。

使用會縮短生命的止痛藥,在符合雙重效應原則下為合法。拒絕化療放療等高負擔治療也可被接受。[89]

死刑

最初的兩百年中,基督徒拒絕在軍事司法系統正當防衛中殺人。教會在313年合法化後對死刑採取寬容態度,雖然不完全接受。[90] 聖奧思定在《天主之城》中為死刑辯護,而多瑪斯與鄧斯·司各脫則援引聖經支持國家實施死刑的權力。[91]

2018年8月2日,教會宣布死刑「不可接受」,因為它「侵犯人的尊嚴」,並正式修改《教理》第2267條。[92] 教宗方濟各進一步指出,終身監禁也是「隱性死刑」的一種形式。[93]

個人健康、遺體與安葬

教會教導,尊重生命也包括尊重自己的身體,應避免暴飲暴食、濫用藥物、紋身、穿刺等行為。[94] 過度追求身體健康與美貌被視為「偶像崇拜」的一種。[95]

綁架恐怖主義酷刑與非醫療必要的截肢絕育手術等行為皆被禁止。[96]

由於信仰「肉體復活」,教會歷史上禁止火化,直到梵二會議才在特殊情形下放寬規定。屍體必須以尊重方式安葬,不可任意撒灰或無墓碑處理。

器官捐獻與死後驗屍在特定情況下為可接受的慈善行為。

戰爭與正當防衛

《教理》教導人有權捍衛生命,自衛在正當情境下是合法的,特別當他人生命亦受威脅時更是責任。[97][98]

若國家為保衛無辜生命、和平與正義而戰爭,需滿足「正義戰爭」六項條件:

  1. 戰爭僅為自衛;
  2. 傷害為「持久、重大且確定」;
  3. 所有和平手段已失敗;
  4. 有勝利可能;
  5. 戰爭本身不造成更大惡果;
  6. 尊重非戰鬥人員、俘虜與傷者,禁止屠城與種族滅絕命令。

士兵有責任拒絕違反普世倫理的命令。[99]

醜聞

《教理》將「醜聞」歸於第五誡命範疇,定義為「導致他人犯罪的言行或態度」。[100] 《瑪竇福音》記載耶穌說:「但無論誰,使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個跌倒,倒不如拿一塊驢拉的磨石,繫在他的頸上,沉在海的深處更好。」[101]

教會認為,尤其當年幼者或弱勢群體受權威人物如父母、教師、神父等引導犯罪時,醜聞是一項嚴重罪行。[102]

第六條誡命

「不可姦淫。」
根據《天主教教理》的第六條誡命[103][104][105]

根據天主教教義,人類的性別認同必須在身體與靈魂合一中被接納與整合。[106] 男女有別、互補而平等,皆按天主肖像受造。

性行為在教會教導中應僅限於婚姻,並且是「終生的、完整的、彼此的奉獻」。[107]

貞潔的召喚

《天主教成人教理》指出,貞潔是一種德行,是聖寵與靈修努力的成果。[108] 每個信徒都被召喚整合其性身份為完整人性的一部分。

違背貞潔的行為

《教理》列出以下為違背貞潔的行為,罪行嚴重程度遞增:[109]

  1. 色慾(lust)
  2. 手淫
  3. 姦淫未婚者性行為
  4. 色情
  5. 賣淫
  6. 強姦
  7. 亂倫

同性戀

同性性行為也被視為違背自然法。教會區分同性「傾向」與「行為」,前者不構成罪,但行為不可接受。[110] 教會鼓勵同性戀者以貞潔生活,依靠祈禱、聖事與友誼,追求聖德。[111]

夫妻之愛與婚姻倫理

夫妻之愛應實現結合與生命的傳承兩大目標。[112] 婚姻是神聖盟約,要求配偶彼此忠誠、互相成全。

生育、避孕與性行為教義

教會認為,性行為應開放於生命的誕生,並且應在婚姻中進行。教會支持自然節育,但反對一切人工避孕手段。[113]

冒犯婚姻尊嚴的罪行

根據《教理簡編》第502條:

  1. 通姦:指與他人配偶發生性行為。
  2. 離婚:被視為違背天主設立的婚姻不可解性。

分居、民事離婚與婚姻無效

  1. 分居:如因家庭暴力等,可被允許。
  2. 民事離婚:若為保障法律權益,教會可容忍。[114]
  3. 無效婚姻判定:當婚姻成立時缺乏自由、意向、忠誠等基本要素,即可被教會裁定無效。[115]

第七條誡命

「不可偷盜。」
根據《天主教教理》的第七條誡命[116][117][118]

《教理》解釋說,此誡命規範物質財產的正義使用,禁止不公正地奪取、占有或破壞他人財產。[116] 它還要求擁有財物者以社會公益為前提善加管理。《教理》亦涵蓋對環境與動物的管理責任,譴責濫用。

私有財產

教會肯定私有財產權,但認為此權利並非絕對,所有者應視為「天主財產的管理者」,在照顧家庭之後,應使其對社會有益。[119] 若因「明顯且迫切的需求」(如食物、住處、衣物)而取用他人財物,教會不視為偷盜。[116][119] 教會嚴厲譴責將人作為財產的奴隸制度,視其為對基本人權的掠奪。[120]

偷盜行為

《教理》指出,偷盜是「違反所有人合理意願地占有他人財產」的行為,即使在民法範圍外也屬道德罪過。[116] 教宗樞機 Christoph Schönborn 舉聖奧古斯丁年幼時偷梨一事為例,說明人類良知即使對「法律上無罪」的小偷行為也會內疚。[121]

其他被視為違反第七條誡命的行為還包括:哄抬物價、腐敗、挪用公款、偷工減料、逃稅、偽造支票或付款工具、侵犯著作權盜版與浪費等。[122]

社會正義

教宗良十三世的通諭《新事通諭》(Rerum novarum)闡述了資本勞工、政府與公民之間的義務關係,支持工人組織工會的權利,反對社會主義共產主義放任資本主義,肯定私有財產。[123][124]

雇主應在追求利潤與雇員福祉之間取得平衡,支付合理薪資、履行合同、避免行賄。工人應誠實勞動,不得盜用辦公物品。[125]

教會主張政府監管與市場規律應保持平衡,認為純資本主義忽視人性需求,而純社會主義則破壞社會關係基礎。[125][126] 富國與富人應承擔援助窮人的道德義務,推動全球經濟正義。

第八條誡命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根據《天主教教理》的第八條誡命[127][128][129]

《教理》指出,「故意說謊以欺騙他人」即為作假見證,此誡命涵蓋一切形式的欺騙與不誠實,其嚴重程度取決於行為者意圖與受害者所受損害。[130]

列舉如下為違反此誡命的行為:

  • 作假見證與偽證:在法庭上妨礙正義,陷害無辜或袒護有罪之人。
  • 妄下判斷:無確鑿證據便斷定他人有道德過失。
  • 洩露他人隱私:無正當理由暴露他人過錯。
  • 誹謗(中傷):傳播虛假信息以破壞他人名譽。
  • 阿諛奉承:為私利而虛假讚美他人。
  • 自誇與嘲諷:只夸自己或貶低他人的言語。

若因言語損害他人聲譽,教會要求加以補救,並尊重隱私權;若對方無得知真相的正當權利,也不強求披露真相。[131] 神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違反告解聖事的保密。[131]

此外,教會強調,信徒應在必要場合毫不含糊地為信仰作證。傳播虛假信息的現代媒體行為,包括個人、企業或政府,皆為所譴責。[130]

第九條誡命

「不可貪戀你近人的房舍;不可貪戀你近人的妻子、僕人、婢女、牛、驢,和你近人一切所有的。」[133]
根據《天主教教理》的第九條誡命[132][134]

第九與第十條誡命都涉及「貪戀」(Coveting)這一內心的欲望,而非外在的行為。[135] 《教理》將貪戀區分為:對肉體(第九條)與對財物(第十條)的不當欲望。[136]

耶穌強調思想的純潔,與行為同等重要,並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裏姦淫了她。」(瑪5:28)[137][135]

《身體神學》指出,即便在婚姻中,若人以「滿足欲望的工具」來看待配偶,也可構成內心的姦淫。[138]

教會強調「心靈純潔」是克服欲望的必要德行,並列出以下有助於達成此德行的天主恩賜:[132][135]

  • 貞潔:使人能以誠摯與全心去愛。
  • 意向的純潔:在一切中尋求履行天主旨意。
  • 視覺的純潔:約束外在與內在的幻想與雜念。
  • 祈禱:向天主祈求克勝欲望的力量。
  • 端莊:言語與衣著的端正與節制。

耶穌說:「心裏潔淨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看見天主。」(瑪5:8)[139][140] 純潔之心被視為看見天主的前提,使人能以天主之眼看待他人及世界。[132][140]

第十條誡命

「你不可貪戀……你近人的任何財物……你近人的房屋、田地、僕人、婢女、牛、驢,或你近人一切所有的。」
根據《天主教教理》的第十條誡命[136][134][141]

第十條誡命強調「對財物的超然」,對應八福中「神貧的人是有福的」教義。[142][143] 教會指出,貪戀是走向偷盜、搶劫、欺詐等行為的起點,最終導致暴力與不義。[144]

教會將貪戀定義為「混亂的欲望」,主要分兩類:

  • 貪婪(Greed):想要超過所需的財物。
  • 嫉妒(Envy):渴望占有他人的東西。[143][145]

聖多瑪斯說:「惡欲必須被更強烈的善欲所勝。」[143] 教會鼓勵信徒培養善意、謙遜、感恩之心,並信賴天主的恩典。聖保祿在《斐理伯書》中表明:「我視一切為損失,為了認識基督我主的卓越價值。」(斐3:8)[146][147][148]

教會稱這種態度為「心靈的貧窮」,是對世物持自由態度的核心。[149]

參見

  • 教會的誡命
  • 天主教會條目索引
  • 天主教與猶太教的關係

注釋

參考資料

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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