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十誡在天主教神學中的地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十誡是一組宗教性與道德性的命令,被認為是包括天主教會在內的多個亞伯拉罕諸教之道德基礎之一。[1] 在《舊約聖經》的《出谷紀》與《申命紀》中記載,這些誡命構成了天主與以色列人所立之聖約的一部分,旨在將他們從罪的屬靈奴役中解放出來。[2]

根據《天主教教理》(天主教教義的官方闡釋),十誡對於屬靈健康與成長至關重要,[3] 並構成天主教社會訓導的基礎之一。[4] 信徒在接受和好聖事之前,通常以十誡作為省察良心的工具。[5]
十誡在教父時代的早期教會文獻中已有記載,[6] 《教理》指出,自奧古斯丁(公元354–430年)以來,十誡在信仰教育中始終占據主導地位。[7] 雖然直到1215年拉特朗第四次大公會議才制定正式的宗教教育規範,[8] 但證據表明,十誡在早期教會與整個中世紀均用於基督徒的要理教育。[9][8] 改革時期,新教信徒曾批評部分教區未重視對十誡的教導。[10] 之後,1566年教會發布首部統一的《羅馬教理》,對每條誡命作出詳盡解讀,但仍將重心放在聖事上。[11] 最新版《教理》亦設有專章詳細講解十誡的內容。[7]
教會對十誡的教導,主要依據《舊約聖經》、《新約聖經》與早期教父著作。[12] 新約中,耶穌肯定十誡的有效性,並要求門徒義須勝過文士與法利賽人。[13] 他將律法總結為「愛神」與「愛人」兩大誡命,[7] 前三條要求尊敬天主的聖名、遵守主日、並禁止偶像崇拜;其餘則規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例如孝敬父母、禁止殺人、姦淫、偷盜、作假見證和貪婪。
Remove ads
編號方式
《舊約》中提及「十條誡命」[14][15][16],但在《出埃及記》20:1–17 與《申命記》5:6–21 中實際的命令句超過十句。[17][18]
天主教與路德宗採用奧古斯丁在其著作《出埃及記問題》中整理的編號方式。[3] 相比之下,東正教與多數新教教派使用源自希臘教父的傳統排列。雖然兩種方式在編號上略有不同,但其內容實質一致。[3] 猶太教的編號方式更接近東方教會,並將「我是耶和華你的神」視為第一條,而非序言。[19]
歷史
十誡被猶太教、基督宗教與伊斯蘭教共同視為道德基礎。[1] 據《出埃及記》記載,摩西奉神命帶領以色列人脫離肉體奴役;天主教會認為,天主立約的目的還包括使人脫離「罪的屬靈奴役」。[2] 一些歷史學家認為這是「古以色列歷史上的核心事件」。[20]
天主教會認為耶穌的降臨是《舊約》的應驗,而猶太人則是「蒙揀選之民」,為全人類彰顯真神。[21] 教會強調,耶穌要求信徒達致更高義行,正如他所說:「除非你們的義德超過經師和法利塞人的義德,你們決進不了天國。」[22][3]
正如Kreeft所說:「十誡之於道德秩序,猶如創世記第一章之於自然秩序。它是天主的秩序征服混亂。」 教會教導說,耶穌廢除的是舊約中繁複的613條摩西律法,但非十誡;[3] 因為十誡是「用天主的手指所書」,[3][note 1]
該教義在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與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1962–1965)中均獲得重申。[7]
在早期教會禮儀中,是否朗誦十誡尚無定論,但部分證據顯示其用於教理講授及使徒教訓(《十二使徒遺訓》)等早期著作。[6] 新教學者克勞斯·博克米爾認為在公元400至1200年間,教會改以「美德與罪惡列表」(如七宗罪)取代十誡的教導。[24]
儘管中世紀期間尚無統一宗教教育方式,但十誡始終被用作省察良心的依據。1215年拉特朗第四次大公會議首次嘗試推動信仰統一教育,一些主教在教區中特別強調教導十誡。[8] 十四世紀以後,許多教區開始制定地方教理,將十誡作為核心內容,並最終促成1566年《羅馬教理》的發布。[25]
該教理詳細講解每條誡命,強調聖事在信仰生活中的核心地位,這一觀點與新教「十誡為恩典來源」的教義存在分歧。[11] 在歷史上,教會對十誡的解釋大多基於聖經及教父俄利根、愛任紐與奧古斯丁的著作。後來的神學家如多瑪斯·阿奎那與聖博納旺亦撰寫大量評註。
阿奎那將十誡視為「正義與法律的首要原則」,[26] 並指出其內容可分兩表:前三條歸於愛神,七條歸於愛人。[27]
近代的《教理》也將十誡視為「生命之道」、「自由之途」,正如校園圍欄保護孩童避免跌入危險。[3] 澳大利亞作家麥可·泰特認為「十誡」應稱為「十個回應」,象徵著「從奴役中獲得解放的自由之民」對上主的回應。[28]
Remove ads
第一條誡命
「我是上主你的天主,我曾將你從埃及地,從為奴之家領出來;在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 | ||
根據《天主教教理》的第一條誡命[29][30][31] |
根據天主教會的教導,第一條誡命意味著信徒「應只崇拜並愛慕上主,因為祂是唯一的神」。[32] 《教理》指出該誡命禁止偶像崇拜,例如崇拜任何受造物,包括「惡魔、權力、享樂、種族、祖先、國家以及金錢」。[32]
聖奧思定將此誡命簡化為一句:「愛主,然後隨意行」。[33] 彼得·克里夫特進一步解釋說,一切罪惡皆源於服從了「別的神」,即聽命於世界、肉體或魔鬼;若真正愛主,自會順從祂的旨意。[34]
此誡命也與三超德(信、望、愛)相關聯:
《教理》列舉了違反此誡命的行為,包括迷信、多神崇拜、褻瀆、無神論以及所有形式的魔術與占卜。此外也禁止占星術、手相術、星座命理、通靈等,認為這些行為皆反映出人類試圖「操控時間、歷史或他人」,意圖控制隱藏的力量。[32][36]

天主教會常因使用聖像而被指責違反第一條誡命,[37] 然而,教會主張這是一種誤解。《教理》指出:「對聖像的尊敬,是『敬禮』(veneration),而非僅應歸於天主的『崇拜』(adoration)」。[37][38]
8世紀,東方教會曾圍繞聖像(如聖像畫)是否構成偶像崇拜爆發激烈爭論。聖像破壞運動(Iconoclasm)力圖禁止聖像,聖像支持派則主張尊敬聖像。西方教會始終支持後者。公元787年召開的第二次尼西亞公會議裁定:「凡敬聖像者,即是敬其所描繪之聖者」。[39][note 2]
同一時期,西方教會開始發展宗教雕塑傳統,並於羅曼藝術時期成為教會的重要藝術表現形式。相對地,東方教會則傾向避免大型宗教立體雕塑。天主教依據傳統與加洛林法典辯護聖像的合法性,指出《聖經》中天主命人製作象徵祂救恩的圖像,如銅蛇與約櫃上的基路伯。《教理》總結:「聖子降生成人,引入了圖像的新經濟時代」。[37]
美國天主教主教團在《美國成人教理》中解釋稱,古代偶像崇拜表現為崇拜「太陽、月亮、星辰、樹木、公牛、鷹與蛇」等自然物或動物,也包括皇帝與國王的神化。而今的偶像崇拜則可能體現在對「權力、金錢、物質主義和體育偶像化」的過度迷戀。[41]
Remove ads
第二條誡命
「不可妄呼上主你天主的名。」 | ||
根據《天主教教理》的第二條誡命[42][43][44] |
第二條誡命禁止妄用天主的名。[3] 許多古代文化認為名字本身具有神聖性,對人名或神名的使用有嚴格限制。《若望福音》中記載,有猶太人慾以石頭打耶穌,因為他自稱為「我是」,該用語源自天主在《出谷紀》中對摩西所說的「我是自有者」(I AM),被視為神名,因此被認為犯了褻瀆罪,而該罪在摩西律法中應處死刑。[45][46]
Kreeft 指出,凡與上主相關的名稱皆具神聖性,皆應受此條誡命保護。《教理》解釋說:「尊敬其名,是對天主奧秘本身以及其召喚的神聖實在表達敬意的表現」。此外,也應尊重他人名字,因為人的尊嚴源自天主創造。[47]
這條誡命的精神亦體現在《天主經》開端的祈禱詞:「我們的天父,願你的名受顯揚」。教宗本篤十六世指出,天主向摩西啟示其聖名,即是向人類建立關係的開始;而耶穌的降生成人,則為這一過程的圓滿。他強調,「願你的名受顯揚」也是祈求天主的聖名不被濫用、不被曲解,是守護其真實身份與親近性的神聖行為。[48]
根據教會教義,妄稱天主名不僅指空泛或不敬地提及神名,也包括以天主之名起誓卻說謊、為巫術祈願、或以憤怒之語咒罵天主等。這些皆構成褻瀆之罪。[49]
Remove ads
第三條誡命
「應守安息日,作為聖日。六日勞作,第七日是歸於上主你天主的安息日,不可作任何工。」 | ||
根據《天主教教理》的第三條誡命[50][51][52] |
本篤十六世教宗引用猶太拉比及學者雅各·紐斯納(Jacob Neusner)指出:對以色列人而言,守安息日不僅是禮儀要求,更是效法天主的行為 —— 就如祂在創造世界後的第七日休息一般。同時,這也是猶太社會秩序的核心表現。[53]

雖然部分基督教教派(如第七日會)保留星期六為安息日的傳統,但多數基督教派別,包括天主教會、東正教會、東方教會、新教等,遵守主日(星期日)為神聖之日,紀念耶穌在一周的第一日復活。這種做法可追溯至第一世紀,表明基督徒認為他們已脫離摩西律法的嚴格規定。[note 3][54]
早期文獻《十二使徒遺訓》指出,基督徒應於主日聚會、擘餅感恩。但文中同時提及「預備日」(安息日前一日)為禁食之日,引發學術爭議。特土良是最早提到主日禁工的教父之一,他寫道:
:「主的復活日,按傳統教導,不但不跪拜,也當避免一切憂慮之姿勢與勞務,甚至推遲事務,以免撒旦趁虛而入。」
公元6世紀,阿爾勒的凱撒略教導說,猶太安息日的光榮已轉移至主日,基督徒應如同猶太人守安息日般守主日。但奧爾良第三次會議(538年)譴責此觀點,認為將安息日律套用於主日守禮乃不合信仰的「猶太化」傾向。[54]
天主教會後世教導中逐漸確立主日為法定敬禮之日,基督徒國家亦曾嘗試推動主日禁止工作。[54] 《馬爾谷福音》記載耶穌說:「安息日是為人立的,並不是人為了安息日」[55] 教會基於此認為,若他人有需要,主日在善行中付出亦屬正當。[56]
《教理》指出,守主日應包括:
美國天主教主教團在《美國成人教理》中寫道,第三條誡命已「具象化」為教會法律之一,其引用教宗通諭《主之日 (通諭)》(*Dies Domini*):
「信友若無嚴重阻礙,有義務參與主日彌撒。牧靈人員有責任提供履行此誡命之機會。然而守禮不僅是義務,更是發自信仰深處的渴望。所有信友都應深信,若未參與主日聖體禮儀,就無法真正活出信仰,也無法完全融入教會團體的生活。」[58]
Remove ads
第四條誡命
「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上主你天主賜與你的土地上,得以延長。」 | ||
根據《天主教教理》的第四條誡命[59][60][61] |
本篤十六世教宗指出,拉比雅各·紐斯納認為此條誡命是「社會秩序的根本」,它鞏固了代際關係,彰顯家庭在社會穩定中的作用,並表明家庭本身是「由天主所設立並受其保護」的制度。[62]
因為父母對子女的無條件之愛反映了天主的慈愛,他們也承擔將信仰傳承給子女的責任。因此,《教理》將家庭稱為「小型教會」、"特選團體"以及"社會生活的原初細胞"。[63]
根據《教理》,子女對父母的義務包括:[64]
- 尊敬:應尊敬父母,並延伸至兄弟姐妹。
- 感恩:教理引用《德訓篇》:「要記得是父母生了你;你能如何回報他們?」[65]
- 服從:在家庭中生活期間,子女應聽從父母,除非父母要求做出違背道德的事。
- 扶養與支持:成年子女應在物質和精神上照顧年邁的父母,尤其在疾病、孤獨或困境時。
- 道德與信仰教育:包括傳福音、教導祈禱與倫理。
- 尊重孩子:認識孩子是天主的子女,尊重其人格。
- 適度管教:教育子女時應避免激怒他們,持有愛與耐心。
- 指導而非強迫:在擇偶、擇業等事上給予建議而非強制。
- 為子女立榜樣:以身作則,培育良好價值觀。
- 認錯與引導:父母應坦承自身錯誤,引導子女學會悔改與成長。
《瑪竇福音》記載,當耶穌被告知他的母親與兄弟在外等候時,祂答道:
:「誰是我的母親?誰是我的兄弟?不拘誰遵行我在天之父的意旨,他就是我的兄弟、姊妹和母親。」[68]
教宗本篤十六世指出,耶穌此言將「孝敬父母」的教義提升至更高的普世層面:所有遵行天主旨意的人皆為耶穌的家人。因此第四誡命的要求亦延伸至整個社會,包括對合法社會權威的尊重。
《教理》進一步列舉社會層面上的公民與國家之間的義務,彼得·克里夫特總結如下:
Remove ads
第五條誡命
「不可殺人。」 | ||
根據《天主教教理》的第五條誡命[71][72][73] |
該誡命要求尊重人的生命,更準確地翻譯應為「不可謀殺」。在特定情境下,天主教認為殺生可能是正當的。耶穌擴展了此誡命的含義,不僅禁止謀殺,還禁止不義的憤怒、仇恨與報復,並教導信徒要愛自己的仇人。[74][75]
天主教關於第五誡命的教義基礎是「生命神聖性」的倫理,這一理念與「生命質量」標準相衝突。克里夫特指出,「生命質量」理論曾在二戰前的德國醫學界廣為接受,後來成為納粹醫學政策的思想基礎。[76]醫學倫理學界對這兩種哲學之間的張力仍有廣泛討論。
教會積極參與墮胎、死刑、安樂死等倫理爭議,並鼓勵信徒支持「維護生命」的政治立場與立法。[77]
《教理》聲明:「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它從起初便參與了天主的創造工程,並始終與造物主保持著獨特關係……任何人都無權以任何理由直接剝奪無辜生命。」[78] 故意殺害無辜者被視為大罪,若是對親屬如嬰孩、兄弟、父母或配偶的謀殺,以及墮胎,則被認為更為嚴重。[79]
教會主張,從受孕起,胚胎就應視為一個「人」。《教理》中使用拉丁詞 「tamquam」,意指「就如一個人」。[80] 教宗生命科學院也指出,人的生命從精子穿透卵子、形成合子那一刻開始。[81]
「正式參與」墮胎將導致自動絕罰(latae sententiae)。[84] 教會強調,此懲罰並非為了剝奪慈悲,而是彰顯其罪行的嚴重性及對家庭和社會的傷害。
教會為那些誠心悔改墮胎者(包括醫生、護士、參與者)提供和好牧靈服務,如「拉結計劃」(Project Rachel)。[85]
若為挽救母親生命,可接受某些高風險醫療行為,即便可能間接導致胎兒死亡,例如宮外孕摘除輸卵管、癌症子宮切除等,此類屬於「雙重效應原則」,不違反第五誡命。[86]
《美國成人教理》將體外受精、幹細胞研究與克隆技術列入第五誡命討論範疇,因這些行為涉及胚胎破壞,被視為嚴重罪行。[87]
教會認為,即使為了科學或醫療目的,也不能進行任何對活體胚胎的實驗。[88] 使用成人幹細胞則在倫理上被認為是可接受的替代方案。
第五誡命禁止自殺及協助他人自殺,亦禁止以「仁慈」為由結束垂死者生命。教會教導,對於瀕死者的基本照護如食物、水與止痛藥,不可被剝奪,但無需強制使用「非常規治療」如呼吸機或人工餵養。
最初的兩百年中,基督徒拒絕在軍事、司法系統或正當防衛中殺人。教會在313年合法化後對死刑採取寬容態度,雖然不完全接受。[90] 聖奧思定在《天主之城》中為死刑辯護,而多瑪斯與鄧斯·司各脫則援引聖經支持國家實施死刑的權力。[91]
2018年8月2日,教會宣布死刑「不可接受」,因為它「侵犯人的尊嚴」,並正式修改《教理》第2267條。[92] 教宗方濟各進一步指出,終身監禁也是「隱性死刑」的一種形式。[93]
教會教導,尊重生命也包括尊重自己的身體,應避免暴飲暴食、濫用藥物、紋身、穿刺等行為。[94] 過度追求身體健康與美貌被視為「偶像崇拜」的一種。[95]
綁架、恐怖主義、酷刑與非醫療必要的截肢、絕育手術等行為皆被禁止。[96]
由於信仰「肉體復活」,教會歷史上禁止火化,直到梵二會議才在特殊情形下放寬規定。屍體必須以尊重方式安葬,不可任意撒灰或無墓碑處理。
《教理》教導人有權捍衛生命,自衛在正當情境下是合法的,特別當他人生命亦受威脅時更是責任。[97][98]
若國家為保衛無辜生命、和平與正義而戰爭,需滿足「正義戰爭」六項條件:
- 戰爭僅為自衛;
- 傷害為「持久、重大且確定」;
- 所有和平手段已失敗;
- 有勝利可能;
- 戰爭本身不造成更大惡果;
- 尊重非戰鬥人員、俘虜與傷者,禁止屠城與種族滅絕命令。
士兵有責任拒絕違反普世倫理的命令。[99]
《教理》將「醜聞」歸於第五誡命範疇,定義為「導致他人犯罪的言行或態度」。[100] 《瑪竇福音》記載耶穌說:「但無論誰,使這些信我的小子中的一個跌倒,倒不如拿一塊驢拉的磨石,繫在他的頸上,沉在海的深處更好。」[101]
教會認為,尤其當年幼者或弱勢群體受權威人物如父母、教師、神父等引導犯罪時,醜聞是一項嚴重罪行。[102]
第六條誡命
「不可姦淫。」 | ||
根據《天主教教理》的第六條誡命[103][104][105] |
根據天主教教義,人類的性別認同必須在身體與靈魂合一中被接納與整合。[106] 男女有別、互補而平等,皆按天主肖像受造。
性行為在教會教導中應僅限於婚姻,並且是「終生的、完整的、彼此的奉獻」。[107]
《天主教成人教理》指出,貞潔是一種德行,是聖寵與靈修努力的成果。[108] 每個信徒都被召喚整合其性身份為完整人性的一部分。
《教理》列出以下為違背貞潔的行為,罪行嚴重程度遞增:[109]
同性性行為也被視為違背自然法。教會區分同性「傾向」與「行為」,前者不構成罪,但行為不可接受。[110] 教會鼓勵同性戀者以貞潔生活,依靠祈禱、聖事與友誼,追求聖德。[111]
夫妻之愛應實現結合與生命的傳承兩大目標。[112] 婚姻是神聖盟約,要求配偶彼此忠誠、互相成全。
根據《教理簡編》第502條:
第七條誡命
「不可偷盜。」 | ||
根據《天主教教理》的第七條誡命[116][117][118] |
《教理》解釋說,此誡命規範物質財產的正義使用,禁止不公正地奪取、占有或破壞他人財產。[116] 它還要求擁有財物者以社會公益為前提善加管理。《教理》亦涵蓋對環境與動物的管理責任,譴責濫用。
教會肯定私有財產權,但認為此權利並非絕對,所有者應視為「天主財產的管理者」,在照顧家庭之後,應使其對社會有益。[119] 若因「明顯且迫切的需求」(如食物、住處、衣物)而取用他人財物,教會不視為偷盜。[116][119] 教會嚴厲譴責將人作為財產的奴隸制度,視其為對基本人權的掠奪。[120]
《教理》指出,偷盜是「違反所有人合理意願地占有他人財產」的行為,即使在民法範圍外也屬道德罪過。[116] 教宗樞機 Christoph Schönborn 舉聖奧古斯丁年幼時偷梨一事為例,說明人類良知即使對「法律上無罪」的小偷行為也會內疚。[121]
其他被視為違反第七條誡命的行為還包括:哄抬物價、腐敗、挪用公款、偷工減料、逃稅、偽造支票或付款工具、侵犯著作權、盜版與浪費等。[122]
教宗良十三世的通諭《新事通諭》(Rerum novarum)闡述了資本與勞工、政府與公民之間的義務關係,支持工人組織工會的權利,反對社會主義、共產主義和放任資本主義,肯定私有財產。[123][124]
雇主應在追求利潤與雇員福祉之間取得平衡,支付合理薪資、履行合同、避免行賄。工人應誠實勞動,不得盜用辦公物品。[125]
教會主張政府監管與市場規律應保持平衡,認為純資本主義忽視人性需求,而純社會主義則破壞社會關係基礎。[125][126] 富國與富人應承擔援助窮人的道德義務,推動全球經濟正義。
第八條誡命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 ||
根據《天主教教理》的第八條誡命[127][128][129] |
《教理》指出,「故意說謊以欺騙他人」即為作假見證,此誡命涵蓋一切形式的欺騙與不誠實,其嚴重程度取決於行為者意圖與受害者所受損害。[130]
列舉如下為違反此誡命的行為:
- 作假見證與偽證:在法庭上妨礙正義,陷害無辜或袒護有罪之人。
- 妄下判斷:無確鑿證據便斷定他人有道德過失。
- 洩露他人隱私:無正當理由暴露他人過錯。
- 誹謗(中傷):傳播虛假信息以破壞他人名譽。
- 阿諛奉承:為私利而虛假讚美他人。
- 自誇與嘲諷:只夸自己或貶低他人的言語。
若因言語損害他人聲譽,教會要求加以補救,並尊重隱私權;若對方無得知真相的正當權利,也不強求披露真相。[131] 神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違反告解聖事的保密。[131]
此外,教會強調,信徒應在必要場合毫不含糊地為信仰作證。傳播虛假信息的現代媒體行為,包括個人、企業或政府,皆為所譴責。[130]
第九條誡命
「不可貪戀你近人的房舍;不可貪戀你近人的妻子、僕人、婢女、牛、驢,和你近人一切所有的。」[133] | ||
根據《天主教教理》的第九條誡命[132][134] |
第九與第十條誡命都涉及「貪戀」(Coveting)這一內心的欲望,而非外在的行為。[135] 《教理》將貪戀區分為:對肉體(第九條)與對財物(第十條)的不當欲望。[136]
耶穌強調思想的純潔,與行為同等重要,並說:「凡注視婦女,有意貪戀她的,他已在心裏姦淫了她。」(瑪5:28)[137][135]
《身體神學》指出,即便在婚姻中,若人以「滿足欲望的工具」來看待配偶,也可構成內心的姦淫。[138]
教會強調「心靈純潔」是克服欲望的必要德行,並列出以下有助於達成此德行的天主恩賜:[132][135]
- 貞潔:使人能以誠摯與全心去愛。
- 意向的純潔:在一切中尋求履行天主旨意。
- 視覺的純潔:約束外在與內在的幻想與雜念。
- 祈禱:向天主祈求克勝欲望的力量。
- 端莊:言語與衣著的端正與節制。
耶穌說:「心裏潔淨的人是有福的,因為他們要看見天主。」(瑪5:8)[139][140] 純潔之心被視為看見天主的前提,使人能以天主之眼看待他人及世界。[132][140]
第十條誡命
「你不可貪戀……你近人的任何財物……你近人的房屋、田地、僕人、婢女、牛、驢,或你近人一切所有的。」 | ||
根據《天主教教理》的第十條誡命[136][134][141] |
第十條誡命強調「對財物的超然」,對應八福中「神貧的人是有福的」教義。[142][143] 教會指出,貪戀是走向偷盜、搶劫、欺詐等行為的起點,最終導致暴力與不義。[144]
教會將貪戀定義為「混亂的欲望」,主要分兩類:
聖多瑪斯說:「惡欲必須被更強烈的善欲所勝。」[143] 教會鼓勵信徒培養善意、謙遜、感恩之心,並信賴天主的恩典。聖保祿在《斐理伯書》中表明:「我視一切為損失,為了認識基督我主的卓越價值。」(斐3:8)[146][147][148]
教會稱這種態度為「心靈的貧窮」,是對世物持自由態度的核心。[149]
參見
- 教會的誡命
- 天主教會條目索引
- 天主教與猶太教的關係
注釋
參考資料
書目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