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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瑪憲法
威瑪共和時期德國憲法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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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意志國憲法》(德語:Die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s),通稱《威瑪憲法》(Weimarer Verfassung),為德國威瑪共和時期(1919年—1933年)的憲法,也是德國歷史上第一部實現民主制度的憲法。它建立了一個議會民主制、聯邦制的共和國。現今德國的憲制性法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仍保留著《威瑪憲法》的部份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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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1月19日,德國舉行國民議會選舉。1919年2月6日帝國議會舉行,由於首都柏林時局動盪,帝國議會改在威瑪召開,共和國的非正式國名和憲法的名稱由此而來;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起草憲法。1919年7月31日,帝國議會以262人支持、75人反對、84人缺席通過憲法。1919年8月11日《威瑪憲法》正式生效,8月11日因此被定為威瑪共和的國慶日,用以紀念「德國民主誕生之日」。
1933年希特勒上台後直至納粹德國戰敗垮台,雖然法律上《威瑪憲法》依然有效,但事實上《威瑪憲法》的效力已基本被納粹黨的《1933年授權法案》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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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德意志帝國的政府在1918年至1919年的德國革命初期瓦解。在接下來的幾個月裡,力圖建立蘇維埃共和國的極左派政黨,被希望建立議會共和國的溫和左派擊敗。由德國社會民主黨(SPD)的弗里德里希·艾伯特領導的獲勝政黨,安排在1919年1月19日舉行選舉,為女性首次與男性擁有平等投票權的選舉[1]——選出一個國民議會,作為德國的臨時議會,並起草一部新憲法。[2]由於柏林的情勢仍然不穩定,代表們在威瑪會面。艾伯特希望在審議《凡爾賽條約》的條款時,提醒協約國想起威瑪古典主義,其中包括作家約翰·沃爾夫岡·馮·歌德和弗里德里希·席勒。[3]
憲法最初草案由律師和自由派政治家胡戈·普羅伊斯撰寫,其為時任內政部長。[4]草案很大程度上基於1849年的《法蘭克福憲法》,該憲法是在1848年至1849年的德國革命後為統一的德國而制定的,但當時並未實行。受到羅伯特·雷德斯洛伯(Robert Redslob)的議會制理論的影響,該理論要求在君主或人民作為主權者的情況下,行政和立法部門之間保持平衡。[5]1919年7月,國民議會迅速審議了憲法草案,大多數辯論都在一次會議中結束,且沒有公開討論這些議題。[6]7月31日,議會以262票贊成、75票反對和1票棄權通過了新憲法。[7]德國第一任總統(1919-1945)弗里德里希·艾伯特於1919年8月11日簽署了《威瑪憲法》,並於14日生效。1920年6月6日為新成立的國會(Reichstag)舉行了聯邦選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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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缺陷
歷史學家威廉·夏伊勒在其著作《第三帝國的興亡》中,將《威瑪憲法》形容為「在紙面上,是二十世紀所見過最自由、最民主的同類文獻……充滿了巧妙且令人稱羨的設計,看似能保證近乎完美的民主制度運作。」[9]然而,威瑪憲法存在嚴重的問題,其中最嚴重的問題之一是其在德國人民眼中的正當性。歷史學家漢斯-烏爾里希·韋勒認為,艾伯特從帝國末任總理巴登親王手中接過總理之位,似於一場政變,而艾伯特領導直至國民議會召開的人民代表委員會,則是憑藉「革命法」運作。國民議會將具有長期影響的議題所做的決定,並未經過公開辯論,導致「人民主權再次被證明是為了正當性而杜撰的虛構概念。」[10]

憲法條文本身而言,總統權力的範圍被證明是個嚴重問題。政府架構為「半總統制」,結合了總統制和議會制,由一位強勢總統取代「君主」,其用意是凌駕於各政黨之上,制衡國會,並對抗普魯斯所擔憂的「議會專制主義」(parliamentary absolutism)。[11][12]憲法允許總統開除總理,即使該總理仍保有國會的信任票。總統也能任命一位未獲國會支持的總理。《威瑪憲法》第48條,即所謂的緊急狀態命令條款,賦予總統廣泛的權力中止公民自由,而其中的制衡機制在實踐中證明是不夠的。第48條也允許總統罷免地方政府,該權力曾四次用於針對左翼部長。[13][14]儘管最初的用意是讓條款僅在發生國家緊急情況時,謹慎地用於恢復憲政秩序,但在阿道夫·希特勒成為總理之前,該法就已被援引了205次。[15]希特勒抓住機會利用該條款的權力,在上任僅一個月後就開始鞏固獨裁統治。使用沒有門檻的比例代表制選舉制度也被認為是重大缺陷。該制度旨在避免「浪費選票」,卻導致眾多政黨崛起,使得任何政黨都難以建立和維持國會多數。派系林立導致政府頻繁更迭。[16]1932年7月的國會選舉中,共有14個政黨獲得足夠的選票贏得至少一個席位(在總共62個獲得選票的政黨中)。僅需0.1%的選票就有可能贏得議會席位。例如,在1932年7月的選舉中,人民正義黨僅在超過3700萬張選票中獲得約4萬張選票,即取得了一個席位。[17]然而,納粹黨在1932年選舉中崛起成為最大黨,只能歸因於選民的意願。對於選舉門檻的批評者反駁了一種論點,即納粹黨在1920年代國會中象徵性的存在,明顯幫助其崛起掌權,並且《威瑪憲法》中存在門檻實際上並不會阻礙希特勒的野心。[18]
在總統選舉中,《威瑪憲法》僅規定總統將由「全體德國人民」選舉產生,詳細的規範將由國家法律制定。1920年5月4日的《聯邦大總統選舉法》建立了兩輪制制度,若無候選人在第一輪取得過半數選票,則需要進行第二輪選舉,但第二輪選舉不限於得票最多的兩名候選人,而是由所有選擇參選的候選人中得票最多者獲勝。[19]1925年德國總統選舉的第二輪非德國人民黨的卡爾·雅雷斯(第一名)和德國社會民主黨的奧托·布勞恩(第二名)之間的競爭,兩者屬於接受威瑪共和國政治體系的政黨,而是在中央黨的威廉·馬克思(第一輪第三名;威瑪聯盟的候選人)、共產黨領導人恩斯特·台爾曼(第一輪第四名)和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的德意志帝國陸軍司令保羅·馮·興登堡之間的三角競爭,後者是君主主義極右派的候選人,儘管沒有參加第一輪選舉,但仍以48%的選票贏得選舉。[20]
在德國革命初期,人民代表委員會的溫和派領導層出於穩定的考量,決定保留帝國龐大的官僚機構,而不是試圖更換數千名經驗豐富的官員,其大多數仍然效忠於君主制。當威瑪憲法起草時,德國公務員聯合會(Deutscher Beamtenbund)得以施加壓力,在第128條至131條中加入了對政府官員的特殊保護,儘管普魯斯原本並無意納入此類措辭。除了賦予政治觀點自由的自由主義條款外,這些條款還保證了政府官員的終身職位以及養老金和遺屬撫卹金。憲法中納入這些特殊條款,對共和國來說是一個相當大的問題,因為使官僚機構難以進行改革,難以清除許多反對民主的高官,尤其是司法部門。[21]即使沒有這些問題,《威瑪憲法》也是在艱難的社會、政治和經濟條件下建立並生效的。歷史學家理察·J·埃文斯在著作《第三帝國的到來》中指出,《威瑪憲法》本身並非完美,但其缺陷並不足以單獨導致共和國的崩潰。真正致命的是當時德國社會普遍存在的「合法性缺失」,這種缺失使得憲法的缺陷被放大,導致了民主制度的失敗。[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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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特勒通過授權法
1933年阿道夫·希特勒被任命為總理後不到一個月,國會縱火案法令援引了《威瑪憲法》第48條,中止了數項基本權利的憲法保障。受到影響的條款包括人身保護令(habeas corpus)、居住不可侵犯權(inviolability of residence)、通信隱私權 (correspondence privacy)、言論自由/審查制度(freedom of expression/censorship)、集會自由(assembly)、結社自由(associations)和徵收權(expropriation)。[23]
1933年3月23日,國會通過《授權法》規定,除了國會通過立法的一貫方法之外,德國政府(總理和內閣)也可以制定法律。甚至規定,國會、聯邦參議院和總統的權力不受影響。《威瑪憲法》第68條至第77條概述的正常立法程序並不適用於由德國政府頒布的法條。[24]
授權法以441票贊成、94票反對的結果通過,表面上符合修憲的規定(國會三分之二的成員出席,並且出席的三分之二的成員投票贊成這項措施),但前提是必須強行排除共產黨的所有81名成員。法律並沒有明確修改威瑪憲法,但它確實規定了憲法改革所需的程序已經完成。1919年的憲法從未被正式廢除,但授權法意味著其所有其它法律都變成了廢紙。[25]
希特勒在1934年鞏固權力所採取的行動中有兩次違反了《授權法》。第2條規定,「德國政府制定的法律可以偏離憲法,只要它們不影響國會和聯邦參議院的機構即可。以保障總統的權利不受影響」。1934年2月14日,《關於廢除聯邦參議院的法律》完全解散了聯邦參議院,儘管《授權法》明確規定了聯邦參議院的存在不受影響。[26]興登堡總統於8月2日去世後,希特勒根據前一天通過的法律奪取權力。[27]
參考文獻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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