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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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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察院,明清兩代中央政府機構之一,為監察機關。相當於今日之中華民國監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背景
明朝
明朝的都察院設置官員如下[2]:
此外,明朝規定在外任職的總督、提督、巡撫、經略、總理、贊理、巡視、撫治等人員,可以加都御史或副都御史、僉都御史頭銜。其中巡撫之名,起源於明朝懿文太子巡撫陝西等地。永樂十九年,明成祖派遣蹇義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撫軍民。此後不拘於尚書、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完後回朝覆命,或者命即可停止派遣。此後以尚書、侍郎任總督軍務的外派官員,均兼以都御史頭銜,以方便行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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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
1636年,清朝皇太極即位後,清政府將監察文武百官的職責歸於都察院。長官為左右都御史,下設副都御史、僉都御史。爾後雖有改名,但是該機關糾察中國十五道、在京百官的職責沒有改變。
都察院舊址在北京西城舊刑部街,東西走向,東起西單北,西至鬧市口,在西長安街北側,與之並行。50年代擴寬西長安街時,舊刑部街被拆除。在都察院舊址上,興建了民族文化宮等現代建築。
參考文獻
參見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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