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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国刑事罪行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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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是1997年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時,從1979年《刑法》第160條規定的流氓罪分解的罪名[1]。根據中國最新刑法(2020年發布),該罪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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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尋釁滋事罪的前身為流氓罪,於1979年開始存在。其內容涵蓋範圍較廣,是口袋罪之一。1997年3月1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時撤銷了流氓罪,將其部分罪行分為「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聚眾淫亂罪」、「聚眾鬥毆罪」、「盜竊、侮辱屍體罪」、「尋釁滋事罪」等6種,修改後的刑法於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2]尋釁滋事罪定義過於寬泛和模糊,使用方法範圍與範圍和流氓罪高度一致,因此通常被認為是流氓罪的替代品,以及口袋罪和中國政府打壓異議人士的工具[3][4][5][6][7]。
定義和量刑
根據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刑法》第293條的罪名被確定為尋釁滋事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的定義,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將尋釁滋事的行為區分為「無事生非型」和「藉故生非型」兩種類型,針對「無事生非型」尋釁滋事,要求行為人具有「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耍橫等」動機。[8]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利用網絡實施尋釁滋事犯罪的認定,規定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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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競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與下列罪名構成想像競合,除侮辱、誹謗英雄烈士名譽罪及催收非法債務罪由尋釁滋事罪分解而來,其餘均由流氓罪或其他由流氓罪分解而來的罪名分解而來:
- 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刑法》第二百九十條)
-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 聚眾鬥毆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 催收非法債務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
-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 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
- 非法攜帶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
- 破壞集會、遊行、示威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
- 侮辱國旗、國徽、國歌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
- 侮辱、誹謗英雄烈士名譽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之一)
- 聚眾淫亂罪(《刑法》第三百零一條)
相關討論
中國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律師朱征夫認為,大量網絡發言者也被按尋釁滋事罪定罪,侵蝕了言論自由的邊界;尋釁滋事罪的定性亦缺乏嚴肅性,損害了公眾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公信力。朱征夫2008到2023年期間曾兩度當選中國全國政協委員,期間持續呼籲取消該罪。[3]
涉及該罪名的案例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獻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尋釁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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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注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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