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使用元語言敘述證明過程。讀者可以自己轉成以一階邏輯語言表達的正式證明。
對於
中有一完全自由變數
的合式公式
,我們定義函數
為:
![{\displaystyle f(\#_{{\mathcal {A}}(x)})=\#[{\mathcal {A}}(^{\circ }\#_{{\mathcal {A}}(x)})]}](//wikimedia.org/api/rest_v1/media/math/render/svg/326132f173a05c7ae999ab8e0520c8f886475120)
其他狀況下取
。顯然函數
是可計算的,故根據假設,存在合式公式
使得

然後對具有自由變數
的合式公式
,定義
為:
![{\displaystyle {\mathcal {B}}(x):=(\forall y)[{\mathcal {A}}_{f}(x,\,y)\Rightarrow {\mathcal {F}}(y)]}](//wikimedia.org/api/rest_v1/media/math/render/svg/8638baeb700fa02381d9e808f7873066a6554763)
注意到一階邏輯的公理模式(參見量詞公理)

是簡記
內所有自由的
被取代成項
所得到的新合式公式(而並非代表
只有一個組成變數);而(A4)要成立,必須額外要求:若
是組成
的其中一個變數,則
內自由的
都不被
的量詞約束。(簡稱為項
對變數
於合式公式
是自由的)
(A4)配合(1)使用MP律有
![{\displaystyle \vdash _{T}\,[{\mathcal {A}}_{f}(^{\circ }\#_{{\mathcal {A}}(x)},\,y)]\Leftrightarrow [y=^{\circ }f(\#_{{\mathcal {A}}(x)})]}](//wikimedia.org/api/rest_v1/media/math/render/svg/ccef295f689c200a4e1766824f582b1f7b9bdc2e)
所以從
的定義有

注意到從演繹定理會有


對定理(2)雙箭頭的後半部與公理模式(A4)使用MP律,然後套用(D')會有

而從等號的性質(奠基於皮亞諾公理),對所有的項
有

故(3)配合(D)會有

然後對等式和它的公理(同樣奠基於皮亞諾公理)施用兩次普遍化,然後與(A4)施用MP律兩次會有:
- 若項
和
都對變數
於
自由,則

所以從(D)和演繹定理有

然後注意到另條量詞的公理模式(若
於合式公式
中完全不自由或不曾出現)

然後以普遍化於定理(4)外面補上
,接著與(A5)一起套用MP律會有
![{\displaystyle \vdash _{T}\,{\mathcal {F}}[^{\circ }f(\#_{{\mathcal {A}}(x)})]\Rightarrow (\forall y)\{[^{\circ }f(\#_{{\mathcal {A}}(x)})=y]\Rightarrow {\mathcal {F}}(y)\}}](//wikimedia.org/api/rest_v1/media/math/render/svg/40fec1d0ec26ffd928ef493a7d221d5aeb36e9e4)
所以上面的定理和定理(2)配合(D')有

總結(R-right)和(R-left),然後帶入函數
的值有

注意
內變數
是完全自由的,故可以把前面推導中所有的
換成
,然後定義

那我們可以從定理(5)得到

至此引理完成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