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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比亞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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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比亞檢察總長(英語:Attorney General of the Gambia)是甘比亞的內閣部長級職位,負責向甘比亞政府提供法律意見,並代表政府出庭。該職位一向由甘比亞司法部長兼任,作為司法部的領導人,負責法律事務。現任檢察總長是Dawda A. Ja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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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該職位歷史悠久,可追溯至1831年甘比亞設立英王按察使(King's Advocate)的職位。按察使一職初由輔政司(Colonial Secretary)安德魯·杭特(Andrew Hunter)兼任,直至其1837年病逝。1839年,維多利亞女王即位,理查·派恩(Richard Pine)獲委任為女王按察使(Queen's Advocate)。[1]
甘比亞第一任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威廉·理查·湯森(William Richard Townsend)於1902年獲委任。[1]
1953年,甘比亞的律政專員有律政司及一名法律顧問。1965年,甘比亞獨立所制定的憲法訂定檢察總長(即律政司)為甘比亞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以及內閣部長,另設立刑事檢控專員的職位以監察刑事檢控。1966年,甘比亞設立副檢察長的職位,從此該國律政專員有檢察總長、副檢察長、刑事檢控專員、註冊總署署長及檢察官。[1]
1968年,甘比亞設立司法部,該部門的新正式名稱為律政署暨司法部(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and Ministry of Justic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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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及職能
根據《甘比亞憲法》第71(2)條,檢察總長須為甘比亞大律師行業的「至少有五年資歷的法律執業者」。[2]
檢察總長為公務員體制中的職位,也是內閣的當然成員。然而,當1968年設立司法部長職位時,將這兩個職分合併被認為是審慎穩妥的做法。[3]
憲法第72(2)條述明,檢察總長「是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並有權在甘比亞所有法庭出庭。」第84(1)條述明,刑事檢控專員(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縮寫DPP)在提起法律程序之前須獲檢察總長批准。第85(4)條述明,刑事檢控專員受檢察總長的「指示或管轄」規限。[2]
第82(2)條述明,檢察總長自動獲得在行使特權的任何委員會中的席次。第137A(4)條授予檢察總長在卡迪上訴遴選委員會中的職位。[2]
檢察總長的主要助理是副檢察長,後者有權在需要時代理檢察總長。此外,刑事檢控專員可行使檢察總長的某些權力,如中止法庭案件(撤回起訴)。[3]司法部有六個署,皆在司法部長(由檢察總長兼任)的管轄權之下。[4]
檢察總長列表(1965年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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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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