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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廖家坡逼童為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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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陽廖家坡逼童為娼案是2001年發生於湖南岳陽火車站附近廖家坡[a]的拐賣兒童、強迫賣淫案。案發地是為旅社聚集區,賣淫業繁盛[1]。賣淫業者控制、強迫幼女賣淫亦為常見[2]。當地無業游民組成「治保組」,向旅社和性工作者收取「保護費」,並公開對抗公安機關的行動[1]。治保組成員曹小紅涉及本案。當地四百餘家旅店中,一百五十多名老闆(鴇頭)涉及本案[2]。事件令社會關注兒童在中國大陸性暴力問題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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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1年5月15日,華容縣的12歲女童段某因故離家出走至岳陽市[5],尋找舅舅未果[2]。16日凌晨1時許,段某在岳陽火車站遇見鄧光平[b]。鄧光平將段某帶至旅社住下,閒談得知她的姓名、年齡、就讀學校等基本情況。鄧光平將段某以500元的價格[5]賣給在火車站附近廖家坡菜場三樓[2]經營旅社的譚龍芳、劉利平夫婦。當日,譚龍芳讓段某抄寫「賣身契」,並迫按下手印[6]。根據相關描述,譚氏夫婦在廖家坡菜場三樓的旅社實是三房一廳戶型民居的一部分。另一位女老鴇包季香(音)亦在同一居室中開設旅社,控制13歲女孩子范麗娜賣淫[2]

首次,是由劉志君介紹,譚龍芳的妹妹譚立英和劉利平尋找到嫖客陳星慧(案發後已死亡)強姦段某[7][2]。其後,譚氏夫婦採取白天跟蹤,晚上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段某賣淫[5]。日常由妻子劉利平進行監視、押送賣淫。在當年5月至8月間,劉利平、譚龍芳等人持續強迫段某賣淫。段某自己記錄,共有七百餘次[2]。或說850次[1]。8月14日晚,轄區土橋派出所在廖家坡25號門面4樓吳再的「旅店」,查扣段某和嫖客何宏章。當時,辦案警員譚軍面對身高不到1.4米、體重僅30多公斤的段某時,並未懷疑她的真實年齡,亦無查核其身份。在派出所留置一晚後,派出所做出罰款一千元的治安處罰,由廖家坡治保組成員曹小紅擔保、譚立英出面領走段某[2]

除譚氏夫婦、譚立英外,相關報道提及多次強迫段某賣淫的秦光華、包季香(音)、萬(音)老闆等人皆是廖家坡地區旅社老闆[2]。案發後,進入刑事程序的,則有李國強、周友明、龔岳生、陳利紅四人[7]。其間,譚氏夫婦多次採取特別殘忍手段,與吳再(案發後在逃)合謀,要求個體醫生殷慧對段某子宮進行擴宮後注入雞血,冒充處女供人嫖宿,致使段某染上多種性病[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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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處

段某離家三月後的8月24日,段某尋機打電話給自己的家人。家人追查到電話在廖家坡。當日,段父去廖家坡尋找女兒。25日,求助於轄區土橋派出所。段父確定到自己女兒的下落後。派出所指導員孟建和民警通過對當地「地頭蛇」工作解救出段某[2]

事發後,案件並未立即進入刑事程序。段某同處的女孩范麗娜仍被包季香控制賣淫。8月28日,劉利平曾找人向段家在岳陽的親戚探聽消息,問「妹子父女是不是回了家?」段父要求譚氏夫婦歸還女兒的書包和衣物,並提出與劉利平會面,要給一個說法。譚氏夫婦則派出四人,羞辱段氏父女,說「你最不應該叫派出所的人出面」[2]

8月29日,派出所指導員孟建和段氏父女回譚氏夫婦旅社取回書包衣物。民警抓捕劉利平時,與段父一起被二十多人圍毆。劉利平、譚龍芳等涉案人潛逃。之後,案件沉寂數月。段父要求岳陽市公安局將案件轉交廖家坡的非管轄地派出所——站前派出所辦理。10月29日,段父要求嚴懲犯罪分子的信件轉交給湖南省公安廳廳長周本順[2]

周本順批示岳陽市公安局局長劉國球,調查廖家坡的情況,如屬實,進行重點整治,對該地案部門要求「查清問題,嚴肅處理,查處情況要儘快上報」。11月12日,劉國球指示「組織專人迅速查清嚴肅處理」。在岳陽市公安局組織下,岳陽樓公安分局、白石嶺公安分局組成專案組[2]。12月15日,警方專案組獲悉劉利平、譚龍芳夫婦行蹤。12月19日,警方在益陽市南縣將二人捉拿歸案,並抓獲另外兩名犯罪嫌疑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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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

2002年,岳陽市司法機關鑑於案情重大複雜,涉案人員眾多,加重大犯罪嫌疑人尚未歸案,對該案進行分批起訴、分批審理。4月2日,岳陽市人民檢察院對首批10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譚立英另案處理。4月15日,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7]。因受害人系未成年人,且事涉隱私,進行不公開審理[4]

4月19日,岳陽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鄧光平拐騙、販賣年僅12歲的幼女;劉利平、譚龍芳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強迫幼女賣淫,手段卑劣,造成嚴重後果。鄧光平、劉利平等10人當庭對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供認不諱[5]

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刑法》第240條、第241條等的規定,依法從嚴判決[5]。判決如下:被告人鄧光平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劉利平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死刑;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譚龍芳犯強迫賣淫罪,判處無期徒刑,犯容留、介紹婦女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犯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40000元;被告人李國強、周友明、龔岳生、陳利紅、何宏章、汪建平、劉志君分別犯容留介紹賣淫罪、嫖宿幼女罪,分別被判有期徒刑20年、13年、12年、12年、8年、8年、5年。鄧光平等9名被告人賠償段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4.3萬元[7]

鄧光平、劉利平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一審的刑事部分判決,判令上述被告人共同賠償段某經濟損失6.2萬元[4]

6月10日,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對主犯鄧光平、劉利平執行死刑[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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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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