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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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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來源於1997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加入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條文。但該罪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因此在其立法後,備受質疑其無法有效嚇阻貪污與賄賂。故在2008年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法草案擬將其刑上限提高為10年[1]。
此條目缺少有關關於罪名本身的內容的資訊。 (2025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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