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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設國際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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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設國際法院法官是國際聯盟下轄常設國際法院的法官。該法院起初由11名法官和4名暫委法官組成,他們由國際聯盟成員國推薦給國際聯盟秘書長,後者再將其提名至國際聯盟理事會和國際聯盟大會表決。理事會和大會必須牢記被選出的法官們必須代表國聯內的各個主要法律傳統,以及「每個主要文明」。每個成員國獲准推薦4名候選法官,其中至多只能有2名有該國國籍。法官由直接多數決選出,選舉在委員會和大會上獨立進行。[1]法官們的任期為9年,全部在任期屆滿後去職,即每次選舉都需要選舉全部新法官。[2] 法官們完全獨立,審判案件時不受其國籍限制,不效忠任何成員國,儘管每個成員國最多僅能有一名該國國籍法官。他們獨立於國家的標誌是他們從事法院工作時擁有豁免權。對法官的唯一要求是「高道德品質」,並且他們還要有「其各自國家對最高司法人員所要求的資格」或「法律專家公認的國際法專業能力」。[3]

第一批法官於1921年9月14日選出,暫委法官於2天後選出。[4]1930年時,法官的數量增加至15名,新增法官選舉於同年9月25日舉行。[5] 由於第二次世界大戰,法院在1940年代中的大部分時間沒能開庭,但法官們仍繼續任職至1945年10月集體辭職。[6] 法官每年收入15,000荷蘭盾,每天花50荷蘭盾用於生活費,此外院長還有額外45,000荷蘭盾的收入,但院長被要求必須住在海牙。法官的旅行費用也全額提供,開庭時每個法官還有「工作津貼」100荷蘭盾,副院長的「工作津貼」則為150荷蘭盾。法官們的工作津貼每年限額為20,000荷蘭盾,副院長的工作津貼每年限額為30,000荷蘭盾;鑑於此,聽審時間每年規定為200天,聽審時間超過此限則不提供工作津貼。暫委法官沒有工資,但當被徵調服務時,得提供其旅行費用,每天50荷蘭盾的生活費,以及每天150荷蘭盾的工作津貼。[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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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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