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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司法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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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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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司法廳廣東省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主管廣東省司法行政工作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1][2][3]

快速預覽 主要領導, 廳長 ...

主要職責

廣東省司法廳的主要職責是:[4]

  1. 承擔全面依法治省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2. 承擔統籌規劃立法工作的責任。負責面向社會徵集省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制定項目建議。
  3. 負責起草或者組織起草有關省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負責立法協調。
  4. 承辦省政府規章的備案、解釋、立法後評估和全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的監督、指導工作。組織開展省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
  5. 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省政府各部門、地方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承擔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辦理向省政府申請的行政複議、行政賠償案件,代理省政府行政應訴事務,指導、監督全省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省政府法律顧問事務,指導省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
  6. 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訂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監督依法治理、法治創建、法治文化建設工作。指導調解工作。指導、監督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負責人民監督員的選任管理工作,推進司法所建設。
  7. 指導、監督刑罰執行、罪犯改造、監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
  8. 指導、監督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執行和戒毒康復工作。
  9. 指導、監督公共法律服務工作,負責規劃和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管理律師、司法鑑定、公證、仲裁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監督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
  10. 負責全省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11. 負責本系統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按權限負責本系統有關審計工作。
  12. 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隊伍建設。組織、指導本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地級以上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13. 管理省監獄局、省戒毒局。
  14. 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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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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