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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射擊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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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槍射擊令(德語:Schießbefehl)是指東德邊防軍的一項指令,該命令允許邊防軍對非法穿越德國國內邊界的東德難民予以槍擊攔截。該命令在1960年至1989年間以不同的形式存在,最終在1982年通過《邊境法案》(Grenzgesetzes)第27條加以合法化。


法律基礎

最初在邊防軍的《邊境管理條例》(Grenzdienstordnung)中曾涉及槍枝的使用,即「果斷動武」(Schusswaffengebrauchsbestimmung),[1]在1961年柏林圍牆修建前,僅對邊防軍自衛使用槍枝有所規定。[2]
1982年5月1日,《邊境法案》(Grenzgesetzes)正式生效,在第27條中針對武器的使用給予規定。[3]邊防軍承擔「保衛德意志民主共和國邊境不受侵犯,以及防止入侵東德領土等挑釁行為」的任務。[4]如果對人員的其他阻擊手段未能奏效,武器作為阻礙越境者的最後手段,使用武器將是合理的。
這一法案規定了使用武器的程序:
- 首先進行口頭警告,向越境者喊道:「停下,邊防軍,站住!」(德語:Halt, Grenzposten, stehenbleiben!)
- 若越境者不理會警告,可鳴槍示警,若仍未停下,可繼續警告:「停下,邊防軍,站住否則我將開槍!」(德語:Halt! Grenzposten, stehenbleiben oder ich schieße!)
- 最後,若越境者仍繼續前進,邊防軍就瞄準射殺,最好是對腿部開槍,以使他停下。
法案在第27條第4款規定對兒童、青少年和婦女不適用以上指令。
在該法案之前,開槍射擊的指令僅通過邊防軍內部指令下達。該法案生效後,對越境者開槍射擊首次具備了法律基礎。1989年12月22日,這項指令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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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上級命令不免責
1990年10月兩德統一後,所謂的「死亡射手」(Todesschützen)——即被指控在東德邊境射殺試圖逃離的人士的士兵——在聯邦法院接受審判,案件被稱為「圍牆射手審判」(Mauerschützen-Prozesse)。此外,東德邊防部隊和東德國防委員會的高級軍官也遭起訴。判決普遍認為,即便是普通士兵,也應當認識到東德的邊境法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存在根本衝突,故此這些法令不應視為合法,而是一種形式化的不公正,士兵們有義務違抗指揮官的命令。[5]這是執行上級命令不免責的典型案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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