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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吉林、劉蘭英、張丙故意傷害、虐待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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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吉林、劉蘭英、張丙故意傷害、虐待罪案[4]原稱張吉林、劉蘭英、張丙虐待罪案,是2019年1月31日[5],發生在山東省禹城市張莊鎮的一起22歲女子被共同生活人長期虐待、最終毆打致死案件。2020年11月,中國大陸網絡輿論開始關注此案,引發對一審判決過輕、女性權益、農村社會習俗轉型、殘疾人士權益保護等議題討論。原定2020年11月19日的重審推遲[2]。
2021年5月14日的重審開庭中,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檢察院改以故意傷害罪起訴張吉林、劉蘭英,但仍以虐待罪起訴張丙。最終,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決張吉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劉蘭英有期徒刑六年。張丙虐待罪刑期比一審減少兩個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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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相關
被害人方洋洋[6]出生於1997年1月12日,系德州市平原縣前曹鎮方莊村人[1]。父親於2018年時去世,母親楊蘭有智力問題(家屬稱有精神疾病[1]),生活不能自理。本人系獨女,無兄弟姐妹[5]。
2016年,經媒人介紹,方洋洋嫁給禹城市張莊鎮張莊村男子張丙[1]。兩家雖處德州市下屬的不同縣級行政區,但實際地理距離僅四、五公里[5]。11月18日,張丙與方洋洋舉辦婚禮[2]。2017年1月24日,方洋洋達到法定結婚年齡(20周歲),兩人即領取結婚證。夫婦二人與張丙父母張吉林、劉蘭英共同生活[4]。
張丙父親張吉林稱婚後,才發現方洋洋「有精神方面的疾病」[1]。但無任何醫學鑑定可證明方洋洋有精神疾病。方洋洋家屬稱其身體健康,僅反應遲鈍[2]。有作者指出「基於其農村、殘障、女性的身份」,農村殘障女性是中國社會的最底層。心智障礙女性更為弱勢,權益保障狀況整體堪憂。方洋洋個人悲劇背後是整個社會社會資源配置不足[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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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1月結婚後,方洋洋因長期未懷孕,受到張丙及其父母張吉林、劉蘭英虐待和毆打[2]。2017年底,張丙向方洋洋父親提出回還13萬彩禮的要求,被拒絕[2]。對於彩禮一事,方洋洋表哥謝樹雷在採訪中表示,無法證實和質疑[1]。隨著雙方矛盾加深,張丙家人加重對方洋洋的虐待。三人的虐待手段包括:「打、凍、餓、禁閉、罰站」[2]。終致方洋洋在2019年1月31日18時許[5]死亡。法院重審認定,方洋洋死亡當日,張吉林藉故用木棍毆打方洋洋三次,劉蘭英用木棍毆打方洋洋一次[4]。
她與張丙結婚時體重80公斤,死亡時,因極度營養不良體重僅餘30多公斤。一審認定方洋洋死亡原因是「在營養環境不良基礎上受到多次鈍性外力作用,導致全身大面積軟組織挫傷死亡」[2]。重審認定方洋洋死因為在重度營養不良基礎上,因遭受鈍物暴力打擊致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外傷是死亡的主要原因,重度營養不良、寒冷凍傷為輔助死因[4]。
方洋洋表哥謝樹雷接受採訪時表述,其家人在當晚接到張莊村村主任通知抵達張莊村,因張丙家人不允許查看屍體、表示方洋洋為病死。其家人「覺得事有蹊蹺」,報案後,派出所介入,案發[5]。
司法進程
2020年1月22日,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張吉林犯虐待罪,獲刑三年[1][b];劉蘭英犯虐待罪,獲刑二年二個月[1][c];張丙犯虐待罪,判刑二年緩刑三年[1][d]。三被告人賠償方洋洋之母楊某42562元[1](已交納)[e]。
11月19日,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官方微博[8]發布《關於被告人張吉林、劉蘭英、張丙虐待罪案有關情況的通報》,通報表述「我院經依法審理,認為本案未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原審不公開開庭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禹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任運通接受中央廣播電視總台中國之聲《新聞有觀點》採訪指,原告方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提請專家證人出庭,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必須提前三天告知檢察院,因此案件延期審理。禹城市人民法院則成立了由院長楊如冰擔任審判長的七人合議庭,擬於近日公開開庭審理該案[5]。
與一審不同,山東省禹城市人民法院在2021年5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重審。方洋洋母親楊蘭的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張吉林、劉蘭英、張丙及其辯護人,鑑定人到庭參加訴訟。當事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婦聯、殘聯等社會各界代表70餘人旁聽了庭審[4]。
法院認為「案發前一周內,原審被告人張吉林、劉蘭英多次毆打方洋洋,致方洋洋死亡,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原審被告人張丙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虐待罪。在共同故意傷害犯罪中,張吉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劉蘭英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對其減輕處罰。鑑於三原審被告人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與被害人的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諒解,張吉林有悔罪表現,劉蘭英、張丙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其中張丙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對其宣告緩刑。公訴機關所提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採納。原判認定原審被告人張吉林、劉蘭英、張丙虐待並致被害人死亡的行為分別構成虐待罪,屬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依法應予改判。」[4]
法院當庭宣判,撤銷禹城法院(2019)魯1482刑初16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原審被告人張吉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原審被告人劉蘭英有期徒刑六年,以虐待罪判處原審被告人張丙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三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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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爭議
當地村民、基層機構對方洋洋受至長期虐待的情況均不知情。方洋洋父親企望與女兒見面的要求被張丙家人多次拒絕。張莊鎮派出所在雙方調節過程中,以「合法夫妻不存在軟禁一說」為由沒有受理[5]。
《反家暴法》第十四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有報道指出,方洋洋所在村的村委會負有強制報告的責任。與其它案件類似,這種強制報告制度並未落實[9]。
2020年11月相關報道中[1],方洋洋家屬代理律師張金武稱「這個案子很明顯是兩個罪,一個是虐待罪,一個是故意傷害罪,只認定一個,肯定是不對的。」張金武表示,張丙一家人於2019年1月31日對方洋洋施以鈍器打擊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了方洋洋的受傷後果,且行為人亦在主觀上明知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故不應僅以虐待罪進行判罰。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體系中,故意傷害罪的刑罰遠高於虐待罪。虐待罪中,虐待致人死亡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濟大學法學教授金澤剛認為,本案「如此輕判首先與定性有關」,「綜合起來足以超出虐待罪的成立條件。」而案件「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量刑也應該接近虐待罪的法定刑上限,即7年有期徒刑」[3]。有研究者指出,虐待罪的制定受中國傳統封建家長制(五倫)影響。以該罪名,對夫妻、父母子女等人身依附關係的家庭暴力犯罪進行處罰,明顯要比其他同類犯罪輕得多[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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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
- 拉姆 (網絡紅人),2020年9月被前夫殺害的四川阿壩藏族女子。
備註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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