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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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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順治二年(1645年)乙酉科山西鄉試舉人,三年(1646年)丙戌科進士。選翰林院庶吉士,七年(1650年)授江西按察司僉事,十三年(1656年)調河南按察司僉事,十七年(1660年)升浙江按察司副使,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升貴州按察使,二十四年(1685年)升福建布政使,二十五年(1686年)任湖廣巡撫[1],依附大學士明珠,恃勢貪暴,言路莫敢舉發。
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陝西道監察御史陳紫芝論劾張汧「蒞任未久,黷貨多端,凡所屬地方鹽引錢局船埠等,無不搜括,甚至漢口市肆招牌,亦按數派錢」,康熙帝下諭:「張汧貪婪,無人敢言,陳紫芝獨能參劾,甚為可嘉」,張汧被逮捕問罪,供出曾向徐乾學行賄,並涉及高士奇及陳廷敬,被罷職,戶部右侍郎王遵訓、內閣學士盧琦、大理寺丞任辰旦等因保舉張汧不當,同被罷職。
著作
著有《壺陽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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