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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星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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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十年(1871年)辛未科進士。選翰林院庶吉士。加捐同知銜。曾任福建嘉義縣、晉江縣知縣。光緒十一年(1885年)九月調任鳳山縣知縣,後升署臺灣府中路撫民理番同知。
後因緝捕盜匪無功,於光緒十三年(1887年)六月遭劉銘傳革職。卸任後,張員狀告台灣道劉璈「歲吞銀五十萬兩」,為劉員丟官判刑主因之一。
參見
參考文獻
- 劉寧顏編,《重修台灣省通志》,台北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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