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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棒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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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英語:Run),是棒球運動中的一個名詞,指打者將投手投出的球擊出到界內,使跑者依序從一壘二壘三壘本壘經過的方式稱為棒球的得分方式,一般每個打者完成此動作時皆算1分。

圖示說明
圖示 代表意思 可能情況
Thumb 打者尚在打擊區 打者剛進入打擊區
打者被投手三振
打者選到四壞球保送
Thumb 打者上一壘 安打上壘
犧牲觸擊
野手選擇
Thumb 打者上二壘 安打上壘
犧牲觸擊(較不可能)
野手選擇
盜壘
Thumb 打者上三壘 安打上壘
犧牲觸擊(較不可能)
野手選擇(較不可能)
盜壘
Thumb 打者回本壘 全壘打
犧牲觸擊(較不可能)
野手選擇(較不可能)
盜壘(較不可能)

如上五個圖即為跑者從一壘、二壘、三壘到本壘經過的方式稱為棒球的得分方式。

如果打者上壘後被換代跑,而代跑者回到本壘得分時,則記代跑者1得分。在一些外語的棒球影片中,因為翻譯者未必懂棒球,故偶有將「得分」(係指該"跑者"跑回本壘所得的分數)與「打點」(指該"打者"將壘上的跑壘員送回本壘,某些情況也可能是自己,詳見"全壘打"所得的分數)混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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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規則條文

當跑者回本壘得分後,若在投手進行下一次的投球之前發生以下情況,則得分必須取消:

  1. 防守方對得分的跑壘員進行促請裁決,使其遭宣判出局。
  2. 發生妨礙守備的狀況,如:界內球觸及野手前,在界內區域觸及跑者(該跑者被宣判出局);打者跑在本壘與一壘之間的後半段,跑出三呎線外側或跑入界外線內側,裁判員認為對一壘的傳球採取接球動作之野手產生妨礙(該打者被宣告出局);跑者妨礙了正欲處理擊出之球的野手。以上幾種情況,跑者須返回原壘(除非打者未出局而進佔一壘,造成被迫進壘的狀況)
  3. 打者擊出的球被判定為界外球。
  4. 打者擊出飛球遭到接殺,該半局因此結束。
  5. 打者或任何強迫進壘的跑者在抵達次壘前被封殺或觸殺出局,該半局因此結束。

打點的記錄 (棒球規則10-4章)

擊球員的安打犧牲觸擊高飛犧牲打或因內野球的出局,及野手選擇等,致使跑壘員得分,或在滿壘時因四死球;妨礙打擊及妨礙跑壘而致使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之故,使跑壘員給予本壘得分的記錄時,擊球員均給予打點的記錄:

  • 無跑壘員時,擊球員擊出全壘打者,記錄為打點一。壘上有跑壘員,擊球員打出全壘打時,應記錄以該全壘打所獲得之得分數相等的打點數。(因此,全壘打之打點數=當時在壘之跑壘員人數+1)
  • 無出局或一出局,若處理擊球的野手失誤時,三壘跑壘員得分者,應判斷其如無失誤,跑壘員是否能得分,若無失誤而認為仍可得分者,擊球員給予打點;反之則無打點。
  • 擊球員打成為順封雙殺或逆封雙殺滾地球,縱然使跑壘員返回本壘,但該擊球員不給予打點,但是隊伍得分照算一分。
  • 擊球員如擊出雙殺,致使第一出局成立後在一壘(或一壘以外的壘)要使第二出局的傳球因野手漏接之故,該野手被記錄為失誤時,縱然跑壘員得分,對於擊球員仍不給予打點。
  • 野手持球過久或做無作用的對壘傳球造成跑壘員得分時,記錄員對擊球員是否給予打點,應參酌下列基準決定之。即跑壘員不管其失慮行為繼續跑壘而得分者,對擊球員記錄為打點,但如果跑壘員一旦停止,發現此失慮行為後,再繼續跑壘而得分者,應記錄為因野手選擇的得分,對擊球員不給打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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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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