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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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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48467°N 98.580849°E / 24.448467; 98.58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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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德宏州中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設置的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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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德宏地方的司法權力在中華民國時期由土司統攬。1950年4月至5月,解放軍和保山地委、行署派出黨政工作團進駐德宏,接管潞西縣和各級設治局、司法處,成立的潞西縣及各個各民族委員會內設民政科或法制科,但仍對德宏封建領主土司制度(包括司法審判權)仍暫時保留。1952年至1953年,盈江蓮山梁河隴川瑞麗先後建立人民法院審判機關,業務隸屬於雲南省人民法院保山分院。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院組織法》頒布後,邊疆的審判工作逐步試行陪審、合議、迴避、上訴、公開審判等制度。1955年隨著土地改革運動推進,當地廢除封建領主制度。1956年9月,撤銷保山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成立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梁河、蓮山、保山等地[1]

文化大革命爆發後,1967年3月17日,德宏中級人民法院被撤銷,審判權交由州軍管會和州縣革委會。1973年12月,德宏州中級人民法院恢復,管轄潞西瑞麗隴川盈江梁河等基層法院。1974年底,各基層法院相繼恢復辦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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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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