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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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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俄語:Шанхайская Конвенция о борьбе с терроризмом, сепаратизмом и экстремизмом),是2001年上海合作組織制訂的公約。公約訂於中國上海,於2003年3月29日生效,保存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公約有10個締約方,即10個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1][2]

快速預覽 簽署日, 簽署地點 ...

背景

各締約方遵循聯合國憲章阿拉木圖聯合聲明比什凱克聲明杜尚別聲明上海合作組織成立宣言的原則,認識到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發展國家間友好關係和實現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構成威脅;認為上述現象對各方的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以及政治、經濟和社會穩定構成嚴重威脅;確信上述現象無論其動機如何,在任何情況下不得為其開脫罪責,從事此類行為的人員應被繩之以法;深信在本公約框架內進行共同努力是打擊上述現象的有效方式,制訂公約。[3]

內容

公約[3]規定各締約方應在預防、查明和懲治本公約定義的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方面進行合作,並對國內立法、引渡、司法協助作了規定。公約還對各方中央主管機關進行的合作協助、交換情報作了規定。

締約方

更多資訊 國家, 簽署時間 ...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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