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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
用交通工具靠近路人后迅速抢夺其财产并立刻驾驶交通工具逃离的行为的罪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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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是一項刑事罪名,指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財物,屬於財產犯罪的一種,其嚴重程度介於「竊盜罪」與「強盜罪」之間。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實務上認為,搶奪罪需乘人不及抗拒而為之,但未必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若行為已明顯違反被害人意願而以強暴、脅迫等手段實施者,則將落入強盜罪的範圍,不再以搶奪論處[1]。
中華人民共和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搶奪的定義為: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然奪取他人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與搶劫罪不同之處就在於:本罪只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屬單一客體行為。而搶劫罪則是帶有暴力、脅迫的手段去劫取財物。
搶奪罪的懲罰為: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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