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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行

一种特殊的经济行为,将自身组织或身份归并入另一个上位组织,但两者独立运营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挂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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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行(中國大陸作掛靠)是一種特別的經濟組織形式,是指由於部分行業存在准入門檻等特殊規定,不具備相關資質企業組織個人(靠行人)為了從事該行業而向具備資質的企業、組織或個人(被靠行人)支付費用,從而「借用」其名義和資質開展活動的行為。靠行關係大多是臨時性的,當專案結束後就不復存在,但也不乏長期性的靠行關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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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資質問題,許多個人自行購置車輛並將其靠行在正規客運公司名下從事道路運輸業務,車身一般印有後者的標誌

商業領域,靠行人表面上從屬於被靠行人(例如以被靠行人的分支機構或者內部部門等名義存在),但實際上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擁有與被靠行人平等的法律地位[1];被靠行人除了收取靠行費用、提供相關資質外,基本不對參與靠行人的日常經營和管理[2]

非營利組織也存在靠行現象,這些機構靠行在其他經過正規註冊的非營利組織、公司事業單位等處,以後者的二級基金等名義開展工作,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此類非營利組織除了要支付靠行費用外,還可能會受到上級機構較大的規制,與上級機構形成一定的隸屬關係[3][4]

雖然在靠行關係中,靠行人得以在受限制的行業內開展業務,被靠行人則獲得了收入,但是在經濟法律公共安全等方面則存在隱患。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靠行關係給予否定性評價但沒有完全禁止,靠行關係在中國許多行業事實上廣泛存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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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領域的靠行

法律問題

近年來,與靠行有關的法律糾紛呈逐年增長的態勢,並且此類案件往往較為複雜。法律法規對於不同行業的靠行關係有通常通常如下措施:[5]

  • 對於直接關係到民眾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的行業,禁止靠行行為並嚴肅處理,同時在審理時宣布靠行關係相關的合同無效;
  • 對於其他行業,則透過改善准入門檻等方式增強經濟活力,雖然對靠行行為進行行政處罰,但在處理民事糾紛時慎用合同無效的判決。

例如對於交通運輸業長途客運危險品運輸屬於禁止靠行的領域,但對普通貨物運輸領域的靠行則未予明確禁止,此外交通運輸部還要求各地不得對個體工商戶申請相關資質設定阻礙,以期減少靠行行為[6]

靠行關係還存在如下法律風險:[5]

  • 對被靠行人
    • 因出藉資質收到罰款、吊銷資質等行政處罰,甚至涉嫌犯罪
    • 當靠行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出現問題,被靠行人需要與靠行人相互承擔連帶責任
    • 出現勞務糾紛時,雖然相關人員為靠行人僱傭,但被靠行人可能仍需向勞動者支付費用;
    • 如果靠行人對第三方產生了損害(例如發生事故造成他人傷亡或財產損失),被靠行人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1]
  • 對靠行人
    • 對於通過靠行關係進入涉及從事生命健康、公共安全等禁止靠行的行業,涉嫌非法經營罪
    • 由於靠行人沒有相關資質,在參與招投標等活動時可能會因相違規關問題導致保證金被沒收,產生經濟損失;
    • 靠行人如果使用被靠行人的帳戶收款,可能會被拖欠款項;
    • 基於同樣的原因,若被靠行人產生法律問題,靠行人的資金可能會被保全、查封、扣劃;

由於靠行人缺乏資質,常常對相關各方採取賄賂等違法手段以便順利開展業務,這會產生尋租空間,滋生腐敗,也破壞了市場和監管秩序。此外,很多靠行關係處於灰色地帶,相關經濟活動無法為稅務部門所掌握,還可能會導致稅收流失[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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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靠行關係在以下行業中較為常見:

  • 建築業:沒有資質或資質等級低的單位或個人借用有資質或資質等級高的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建築業的靠行與轉包有一定的相似性;[7]
  • 交通運輸業:由於個人常難以自行為車輛辦理道路運輸證等證件,因此往往會將自行購買的車輛靠行在有資質的運輸公司名下從事道路運輸業務,此時雖然車輛登記在後者名下,但車輛所有權仍歸前者所有[8]
  • 醫院高等院校:為了在科研、經費、招生等方面獲得優勢,許多醫院會靠行到高等院校,成為其「附屬醫院」,最初高校與醫院之間的合作較為鬆散,近年來則逐漸緊密,但也出現了醫院盲目靠行導致難以承擔教學任務的情況,部分地區已經開始規範此類行為[9]
  • 憑證靠行:有人會將自己考取的建造師消防工程師教師、執業藥師等憑證靠行到相關行業的公司供其使用,但實際上本人並不去上班,以此牟利,俗稱「掛證」[10][11]。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如被發現當事人的相關資質會被復原,並且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或終身不得重新考取,還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12]。如果靠行的公司出現安全責任事故,所涉及的被靠行持證人雖然沒有實際參與,但也要承擔對應的法律責任[13]
  • 社保靠行:部分城市要求非本地戶籍人員須繳納社會保險方可獲得購房、落戶等資格,有相關需求但在當地沒有全職工作的人會選擇靠行單位繳納社保,即名義上屬於該單位的員工,但實際上並不在該單位工作,僅由單位代為繳納社保,在這種模式下,被靠行的單位涉嫌偽造材料、虛構勞動關係等違法違規操作,屬於社保欺詐行為,會受到行政甚至刑事處罰;而靠行在單位的個人則會面臨代繳公司捲款跑路、個人財產受損、資訊洩露、個人徵信受影響等後果[14]

非營利組織的靠行

法律問題

中國政府對非營利組織的註冊以及資金、日常活動等方面的監管較為嚴格,一些非營利組織選擇不在民政部門註冊,而是靠行在在其他經過正規註冊的非營利組織、公司事業單位等機構名下。這種做法相對於自行在民政部門註冊更為方便且能規避部分監管,同時也能享受到國家對非盈利組織的優惠政策,但此類組織通常是作為被靠行機構的下級機構,以二級基金、分支機構、內部部門等名義而存在的,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擁有自己的公章,也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招募雇員、持有銀行帳戶財產。有鑑於此,雖然上級機構可能會對靠行的非營利組織提供支援,但選擇靠行的非盈利機構在財務、人事等方面也會受到上級機構的規制,與上級機構形成一定的隸屬關係,當上級機構的章程、管理、外部環境等出現變故時,其下所靠行的非盈利機構也會受到較大影響[3][4]

由於靠行的便利性,非法組織也會利用此方式展開活動,還會利用被靠行單位的頭銜增加可信度,並以被靠行單位作為「擋箭牌」阻撓執法,甚至在被取締後原班人馬換個名目又重出江湖[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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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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