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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註冊伴侶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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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6年7月1日始,捷克共和國承認同性伴侶間的民事結合。2005年2月11日,捷克下議院82人贊成、65人反對、18人棄權否決同性伴侶關係權利法案。12月16日,捷克下議院86人贊成、54人反對、7人棄權通過同性伴侶關係權利法案[1][2][3]。2006年1月25日,捷克上議院以45票贊成、14票反對和6票缺席通過同性伴侶關係登記與權利法案。2月16日,捷克總統克勞斯否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與權利法案。3月15日,捷克下議院以101票贊成(議員總數為200人,本次有效票數為177票)推翻了總統對同性伴侶關係權利法案的否決,成為第一個法律認可同性伴侶關係的歐洲前社會主義國家。7月1日,捷克同性伴侶關係法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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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民事結合
有限國內承認(同居)
有限國外承認(居留權)
不承認
憲法限定婚姻為異性夫婦
¹ 可能包含尚未生效的法律或法庭決議。 Remove ads
同性婚姻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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