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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懷疑
英美法系有罪的证明标准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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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懷疑(英語:reasonable doubt),是源於18世紀英國的法律術語[1],在大多數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式訴訟裡,是驗證刑事罪行時必要的舉證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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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證責任落於檢控的一方,並須要證明其提出的主張已超越合理懷疑,即是說不能在理性自然人心目中存有任何疑點,方能判定被告有罪。
具體認知
美國刑事法律的基礎建立於直到超越所有合理懷疑之前,被告被認為無罪。美國最高法院在建國早期就宣布憲法保護被告人的自由,只有通過該準則才能奪取該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12年修訂、2013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中正式引入「排除合理懷疑」的概念[3][4][5][6]。
自1945年以來,日本也以「合理懷疑」標準運作,包括「in dubio pro reo」學說,這是由最高法院於1975年在審理一起有爭議的謀殺案時提出(見白鳥事件)。不過,這在日本不被認為是一項基本標準,底層法官有時會忽略它。[7]
參考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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