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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立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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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立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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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立法局(英語:Legislative Council of Singapore)存在於1948年至1955年間,是新加坡英國殖民地時期的立法機關,協助新加坡總督制定法律

第二次世界大戰完結後,英國國會在1946年通過《海峽殖民地(廢除)法令》,正式解散海峽殖民地,並向新加坡賦予皇家殖民地的地位,新加坡即著手籌備設立新加坡立法局以取來原來的海峽殖民地立法局。但在1946年至1948年間,當局只參考臨時軍政府時期設立新加坡諮詢委員會作為過渡手段,到1948年才正式設立新加坡立法局,並同時首度引入民選議席。1955年,《林德憲法》生效,新加坡立法局最終被新成立的新加坡立法議會取代。

組成

立法局有民選非官守議員,但1948年選舉只限擁有新加坡居民身分的英籍人士獲得投票權。選舉設置不同選區,每個選舉區選出1位或多於1位議員。

  • 1948年選舉:
    • 東北市區選區 Municipal North-East constituency(2席)
    • 西南市區選區 Municipal South-West constituency(2席)
    • 東郊區選區 Rural East constituency(1席)
    • 西郊區選區 Rural West constituency(1席)
  • 1951年選舉(每個選區設1席):
    • 馬里士他選區 Balestier constituency
    • 武吉知馬選區 Bukit Timah constituency
    • 樟宜選區 Changi constituency
    • 市區選區 City constituency
    • 加東選區 Katong constituency
    • 吉寶選區 Keppel constituency
    • 梧槽選區 Rochore constituency
    • 實里達選區 Seletar constituency
    • 東陵選區 Tanglin constituency


其他類別的議員包括:

  1. 總督委任議員:4位
  2. 商會提名/間接選舉:3位(新加坡總商會、新加坡中華總商會、新加坡印度商會各自的公司會員提名參選人參與競選,每個商會設有1席,如該商會只有1位成功獲提名的有效候選人,則自動當選。)
  3. 官守議員:9位
    1. 新加坡總督
    2. 布政司
    3. 財政司
    4. 律政司
    5. 檢察總長
    6. 政府部門首長 - 當然議員(包括處/署長、專員):4名


總督兼任立法局主席,行使關鍵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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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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