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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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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物命名法規中,新名稱拉丁語nomen novum),又稱替代名稱(英語:replacement name),或新替代名稱new replacement name)、替換名稱substitute name)、新替換名稱new substitute name[1],是指因為技術性或命名上的原因,使得原有名稱無法繼續使用(例如發現該名稱與已有的舊名稱構成異物同名〔homonym〕),因此另立的一個新學名。這個術語通常會縮寫為 nomen nov. 或 nom. nov.。

「新名稱」這一概念不適用於因分類學上的理由(例如科學見解改變)而變更名稱的情況。

動物學

在動物命名法中,建立一個新的替代名稱是一項「命名舉動」(nomenclatural act),且必須明確提出,用以取代一個已經確立並可用的原有名稱。

通常情況下,原有的舊名稱無法繼續使用,是因為早期已有另一種動物使用了完全相同的名稱。例如,林德霍姆英語Vasiliy Adolfovich Lindholm(Lindholm)在1913年發現[2]布爾吉尼亞英語朱爾·勒內·布爾吉尼亞(Bourguignat)於1877年為一種歐洲淡水蝸牛第聶伯河盤螺屬建立的屬名 「Jelskia」不能再使用,因為塔查諾斯基英語Władysław Taczanowski(Taczanowski)早在1871年就為蠅虎科下的一屬蜘蛛提出了相同的屬名(該名現為Lyssomanes Hentz, 1845的異名)(此為原同名案例)。因此,林德霍姆提議以「Borysthenia」作為新替代名稱。由於兩者具有相同的模式種,BorystheniaJelskia Bourguignat, 1877 的客觀同物異名,今日即使用「Borysthenia Lindholm, 1914」為該第聶伯河盤螺屬屬名。

在種的層級上,也常常需要使用新替代名稱。此類名稱的提案已有百年以上歷史。例如,布爾吉尼亞在1859年發現[3]莫爾蒂耶英語Gabriel de Mortillet(Mortillet)於1851年為一種義大利蝸牛命名為「Bulimus cinereus」,但此名稱早在1848年就已被里夫(Reeve)用於一種完全不同的玻利維亞蝸牛。由於命名優先權早已為人所知,布爾吉尼亞便提出新替代名稱 「Bulimus psarolenus」,並附上說明解釋為何有此必要。該義大利蝸牛至今仍使用這個名稱,即「Solatopupa psarolena (Bourguignat, 1859)」。

然而,提出新替代名稱必須遵守一些規定,其中部分規定並不廣為人知。

並非所有作者在為已具名稱的物種另起新名時,都算是建立了新替代名稱。舉例來說,一位作者若寫道:「綠色翅膀的昆蟲應被命名為 X,即另一位作者稱作 Y 的那一種」,那麼他所建立的是一般的新名稱,而非新替代名稱。

《國際動物命名規約》(ICZN)規定[1],提出新替代名稱時,作者必須明確陳述其替代原名的意圖,也就是說必須具體說明更名的動作。雖然不必一定使用「nomen novum」這個詞,但必須有清楚表達更名行為的陳述。不能只靠「大家都知道作者為何用了這個新名稱」這樣的間接證據。許多動物學家不了解這點,因此不少名稱被錯誤地認為是新替代名稱(其中有些甚至未附說明或描述,這根本違反命名規則)。

提出新替代名稱的作者必須明確指出被替代的是哪一個名稱。不能同時列出三個可用的異名說要一併替換。通常作者也會說明為何需要更名。

有時候會讀到像這樣的敘述:「該物種不能繼續使用原來的名稱P. brasiliensis,因為它並不分布在巴西,所以我提議新名稱P. angolana。」即便這種理由不符合命名規約中更名的正當性標準,但由於作者提供了明確的替代說明,因此P. angolana成為一個「適用名稱」(available name),並成為P. brasiliensis客觀異名

只有在原名無法使用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新替代名稱,例如前述蝸牛與蜘蛛或義大利與玻利維亞蝸牛的案例。如果安哥拉的動物其實最早被命名為brasiliensis,那麼它仍應保留這個原名,因為這是優先名稱。

新替代名稱的出現並不常見,但也並非極為罕見。目前在動物學中使用的名稱中,約有1% 可能是新替代名稱。儘管沒有涵蓋所有動物類群的精確統計,根據歐洲非海洋軟體動物的資料(共計2200個物種名與350個屬名),其中有0.7% 的種名與3.4% 的屬名是正確建立的新替代名稱,另有0.7% 的種名與1.7% 的屬名則被某些作者錯誤地認為是新替代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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藻類、真菌與植物

對於受《國際藻類、真菌和植物命名法典》(ICN)所規範的分類群,「新名稱」(nomen novum)或「替代名稱」(replacement name)指的是「一個作為先前已發表名稱(合法或不合法)之替代所發表的名稱。這個被替代異名在合法的情況下,不能提供替代名稱的結尾詞(epithet)、名稱或語幹」[4]。對於種級名稱而言,當某一特定的種加詞在新屬中無法使用時,便可能需要替代名稱。以下是幾個例子:

林奈在1753年將迷迭香命名為Rosmarinus officinalis。但它現在被視為鼠尾草屬Salvia) 下的眾多物種之一。由於林奈早已將Salvia officinalis用於另一種植物(藥用鼠尾草),這會成為「後同名」(secondary homonym),因此無法再使用這個名稱。弗里多林·斯賓納(Fridolin Spenner)於1835年在鼠尾草屬中發表了可接受的替代名稱。這個替代名稱是Salvia rosmarinus Spenn.;被替代異名為Rosmarinus officinalis L. 。被替代異名的作者(L.)不會包含在替代名稱的引用中。[5]

林奈於1753年發表了春蓼的學名Polygonum persicaria。1821年,薩繆爾·格雷(Samuel Gray)將該物種轉移到春蓼屬Persicaria)中,但不能使用Persicaria persicaria,因為ICN不允許重名(tautonym)[6]。因此,他發表了替代名稱Persicaria maculosa。該名稱著錄為Persicaria maculosa Gray;被替代異名稱為Polygonum persicaria L. 同樣地,被替代名稱的作者不包含在替代名稱的著錄中。[7]

真菌亞洲小皮傘學名Marasmius distantifolius由 Y.S. Tan 和 Desjardin 於2009年發表。但後來發現這個組合早在1915年由威廉·穆里爾(William Murrill)用於另一物種疏褶微皮傘(現名Marasmiellus distantifolius,以前者為基名),因此 Tan 和 Desjardin 的命名是非法的晚出同名(later homonym)。因此,Mešić 與 Tkalčec 在2010年發表了替代名稱Marasmius asiaticus。該替代名稱著錄為Marasmius asiaticus Mešić & Tkalčec;被替代異名稱為Marasmius distantifolius Y.S. Tan & Desjardin。在這個例子中,被替代名稱是非法名稱(nomen illegitimum; nom. illeg.)。[8]

植物新喀里多尼亞石松(現名Lycopodium deuterodensum Herter, 1949[9])的最早名稱Lycopodium densum 由拉比拉迪埃(Jacques Labillardière)於1807年發表,但這一組合早在1779年就被拉馬克(Jean-Baptiste Lamarck)用於另一物種小杉蘭(現學名為Huperzia selago[10],因此拉比拉迪埃的名稱是非法的[11]。羅斯馬勒(Werner Rothmaler)在1944年將此物種轉移至另一屬Lepidotis(現為石松屬Lycopodium異名[12])時,知道這一點,便明確發表了Lepidotis densa作為新名稱(nom. nov.,「新名稱」)[13]。該替代名稱著錄為Lepidotis densa Rothm.;被替代的異名稱為Lycopodium densum Labill.[14]。 儘管Lepidotis屬的種加詞看似相同,但它實際上是新名稱。因此,當約瑟夫·霍盧布(Josef Holub)於1983年將該物種轉移至新建立的屬Pseudolycopodium(現為石松屬異名[12])時,其名稱應著錄為Pseudolycopodium densum (Rothm.) Holub.[15],其中基名(basionym)為替代名稱Lepidotis densa Rothm.,而不是非法的被替代名稱Lycopodium densum Labill.。無論如何,由於新喀里多尼亞石松再次被歸類於石松屬,羅斯馬勒的命名也會成為拉馬克最初名稱的後同名而不能再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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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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