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通商航海條約是日本與美國之間簽署的條約,其中包括[1]: 1894年(明治27年)11月22日簽訂,1899年(明治32年)7月17日生效,通稱「陸奧條約」。該條約廢除了美國的日本領事裁判權[1] 1911年(明治44年)2月21日簽訂,同年4月4日生效,通稱「小村條約」。日本通過該條約收回了關稅自主權(日語:関税自主権)。[1]中國抗日戰爭爆發後,美國抗議日本入侵中國,並要求廢除條約。[2]1940年1月26日,該條約正式失效。[1] 1953年(昭和28年)4月2日簽訂,同年10月30日,通稱日美友好通商航海條約。[1] 另見 日美關係 日美關係史(日語:日米関係史) 神奈川條約 美日修好通商條約 美日安保條約 美日安保條約 條約改正(日語:条約改正) 關稅自主權(日語:関税自主権) 日英通商航海條約 參考文獻Loading content...Loading related searches...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