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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行車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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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行車燈(英語:Daytime running lamp,簡稱:DRL),或稱晝間行車燈、日行燈或晝行燈,是一種裝設於車輛前方的燈光。它們的設計用途並非為駕駛照亮路面與周遭環境,而是幫助自身以外的駕駛人、行人等其他用路人更易辨識、察覺運轉中的車輛,避免交通意外發生[1]。


運作方式
日行燈通常在車輛啟動時自動點亮,有些車輛也可能在解除駐車煞車或入檔時自動點亮。日行燈也可能在前照燈未點亮狀態下發出較強烈的光線,並在前照燈點亮後降低亮度[2]。
應用



各地對此的規範不同,包括亮度、色溫及散射角度等。因此車輛日行燈可能是:以更低亮度或直接點亮的近光燈或霧燈、以更低亮度點亮的遠光燈,或非閃爍時恆亮的前方向燈。若車輛日行燈使用獨立於其他燈光的專用燈具,則在減少眩光、提升摩托車辨識度等方面,相對更大地提升了此燈光的潛在安全性[3]。
其允許色彩於1970年代推廣初期,可為黃色(Selective yellow)、鹵素或白熾燈泡色。現今因省電且壽命更長,所需維護也較少的LED普及,白色光為常見的規範光色[1][4][5]。
世界各地


瑞典是最早規定使用日行燈的國家,於1977年推廣使用,其後鄰近的北歐國家,挪威、芬蘭、丹麥及冰島,也於1980年代至1990年代初期立法規定使用日行燈。
加拿大於1990年立法規定新造的汽車裝設日行燈。
歐盟於2008年起推廣汽車安裝日行燈[5],2011年規定成為標準配備[6],2012年起擴展至巴士及貨車等商用車輛安裝日行燈。
香港自2013年起,日行燈只可裝設於車頭的前方,發出的燈光為白色,避免與車輛其他燈具,如方向燈等混淆。日行燈的裝設高度同樣有規限,通常不能高於車頭大燈,但不可以貼近地面,避免因為地面反光對其他車輛的駕駛者造成干擾[4]。
中華民國(臺灣)規定於2017年元旦起新出廠的摩托車、2018年元旦起出廠的小型車,以及2019年元旦起出廠的大型車需具備日行燈[7]。
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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