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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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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日常辦事機構

快速預覽 加掛牌子, 主要領導 ...

沿革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正式辦公。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最高人民法院試行組織條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辦公廳、督導處、編纂處等單位。按照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研究室、督導室、顧問室、辦公廳等單位。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最高人民法院受到衝擊,機構陷於癱瘓。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幫」後,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辦公廳等業務單位、行政單位逐步恢復。到1983年,設有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研究室、辦公廳、人事廳、司法行政廳[1]

2019年1月,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撤銷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將有關職責劃入最高法辦公廳[2]。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加掛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牌子[2]

職能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及新設事業單位職能》(法發〔2000〕30號)發布,其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有辦公廳,職能是[3]

  1.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政務。
  2. 督辦院黨組會議、院長辦公會議決定事項和中央領導、院領導批示交辦的事項。
  3. 負責重要文件、報告的起草;負責簡報、情況反映等信息的編輯及對下指導工作;負責本院重大工作部署的調查研究和中央綜治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聯絡通訊工作。
  4. 負責與全國人大代表聯絡工作;督辦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及其來信。
  5. 負責院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公文處理和對下指導工作;負責與最高人民法院督導員、特邀諮詢員的聯絡工作;負責圖書資料管理工作。
  6. 負責院領導秘書的行政管理工作。
  7. 負責院總值班、院印章管理、傳達和收發工作。
  8. 負責機關檔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和對下指導工作。
  9. 負責機關安全保衛工作;組織本院司法警察二隊執行公務活動。
  10. 負責新聞宣傳和公布司法裁判文書的組織協調工作。
  11. 負責院黨組文件理文和黨政文件、電報的收發、傳閱、交換工作;負責院機關、全國法院的密碼管理和保密指導工作。
  12. 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編輯、出版發行工作[3]

目前辦公廳「主要負責組織、協調、處理司法政務工作;負責院黨組會和院長辦公會等重要會議的組織安排及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特邀諮詢員的聯絡工作,並督辦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提案;承擔《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編輯工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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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屬單位

歷任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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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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