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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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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
沿革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幫」後,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辦公廳等業務單位、行政單位逐步恢復。到1983年,設有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研究室、辦公廳、人事廳、司法行政廳。2000年,將經濟審判庭變更為民事審判第二庭[1]。
職能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及新設事業單位職能》(法發〔2000〕30號)發布,其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有民事審判第二庭,職能是[2]:
- 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公司、破產等案件。
- 審理申請撤銷國內仲裁的案件。
- 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
- 審批高級人民法院相關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2]。
目前民事審判第二庭「主要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二審合同、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商事糾紛案件;審查和審判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商事審判監督案件;指導有關審判工作。」[3]
民事審判第二庭主辦《商事審判指導》、《商事審判裁判規範與案例指導》等刊物[4]。
歷任庭長、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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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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