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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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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
沿革
198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告訴申訴審判庭,將信訪工作納入職責範圍[1]。從1987年10月4日起開始辦公。198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告訴申訴審判庭的職責範圍和啟用印章的通知》下發,規定告訴申訴審判庭的職責範圍是:受理和審查刑事申訴;受理和審查民事申訴;受理和審查經濟申訴;受理指定管轄的請求和請示;受理有關告訴的來信來訪;監督和指導地方各級法院的告訴申訴工作;辦理中央領導同志、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本院領導交辦的告訴申訴案件和其他事項;辦理非訴來信來訪[2]。2000年,撤銷告訴申訴庭,成立立案庭、審判監督庭[1]。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及新設事業單位職能》(法發〔2000〕30號)發布,其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有立案庭,職能是[3]:
- 對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的各類案件進行立案。其中,對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第一、二審案件,死刑覆核案件以及請示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領導和領導機關批辦轉辦的各類申訴、申請再審案件,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的智慧財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登記立案後轉有關庭(辦)處理。
- 審查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審查不服高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再審改判的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認為申訴無理的,予以駁回;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審查處理。
- 審查處理未經高級人民法院複查、再審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刑事、民事(不含智慧財產權、海事等)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其中少數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審判監督庭處理。
- 審查處理未經高級人民法院複查、再審的不服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海事、行政、執行、賠償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案件。對其中符合立案條件的,移送有關庭(辦)處理。
- 處理非訴來信、來訪。
- 審理管轄爭議案件。
- 處理司法救助申請事宜。
- 對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限流程管理[3]。
2009年9月9日,經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正式成立[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關於印發我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主要職責的通知》(法組(2009)97號),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主要職責是:「受理並依法審查處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的申訴和涉訴信訪案件;依法審理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依法處理管轄爭議案件;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負責司法救助工作;對最高人民法院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組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直屬一隊執行公務;對下級法院有關案件立案、受理與管轄、民事審前準備、立案調解和案件流程管理等工作進行指導;參與制定有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主要職責是:「對不服各級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裁判提出的再審申請進行審查,需要進行再審的,提審後移送有關審判庭審理或裁定指令下級法院再審;對下級法院民事申請再審審查工作進行指導;參與制定有關司法解釋。」[5]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合併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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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
目前立案庭「主要負責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負責辦理立案、管轄權爭議案件;審查處理有關申訴及再審申請案件;負責司法救助工作。」[7]
歷任庭長、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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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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