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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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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基於蘇聯法律建立了該國自己的司法制度[1]。此系統包括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中央裁判所、道(特別市)級裁判所、地方人民裁判所和特別裁判所。
中央裁判所是最高法院,其法官由最高人民會議任命。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中央裁判所向最高人民會議負責,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刑法》則規定法官若作出「不公正的判決」將承擔法律責任。 [1]
朝鮮的「裁判所」在中文語境中又譯為「法院」,各級裁判所相應地被稱為「中央法院」、道(特別市)級「法院」、郡級地方「人民法院」。
中央裁判所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中央裁判所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法院兼上訴法院。
裁判所由一名所長,兩名副所長和若干名普通法官領導。 [2]
法院之家於2010年投用[3]。
地方裁判所
在中央裁判所之下還有兩個等級的裁判所: [2]
- 道級裁判所:共9個
- 人民裁判所(郡級)
司法獨立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
審判公開進行,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審判可以依法不公開進行。
司法獨立問題還體現在《檢察監督法》第十一條:
檢察官應監督案件的審理或者仲裁是否準確,並及時審議和處理法律要求。[5]
組織
《憲法》規定:司法由中央法院、省或特市級法院、人民法院或特別法院管理,法院向最高人民會議負責(最高人民會議休會期間則由最高人民會議常任委員會負責)[6]。
參見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執法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律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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