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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定 (北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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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定(1020年—1087年),字資深揚州(今江蘇揚州市)人。宋朝官員

曾受教於王安石進士及第,任定遠縣(今安徽省定遠縣)縣尉,秀州(今浙江省嘉興市)判官

熙寧二年由孫覺舉薦,召至京師開封諫官李常問他:「君從南方來,民謂青苗法如何?」李定說:「民優之,無不喜者。」後由王安石薦於皇帝,歷官太子中允監察御史里行,此次擢拔眾議洶洶,宋敏求蘇頌李大臨等抵制不從,[1]御史陳薦劾「定所生母亡,不解官持喪」,此議遂罷。三年,被擢為崇政殿說書時,御史林旦薛昌朝反對奏說,李定不服母喪不孝,[2]曰:「不宜以不孝之人居勸講之地。」。四年,改集賢院校理、檢正中書吏房公事。[3]

元豐初年,召拜寶文閣待制同知諫院,進知制誥,官御史中丞,上《國子監敕式令》並《學令》凡百四十條。

元豐二年(1079年)同舒亶製造了「烏臺詩案」(以「過眼青錢轉手空」為榜樣的典型文字獄),蘇軾入獄幾乎論死。

宋哲宗時,司馬光執政,新法人士先後被貶,知青州,移江寧府,謫居滁州

元祐二年卒。李定於宗族有恩,分財振贍,家無餘資。是故死之日,諸子皆布衣

子:李簡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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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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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宋史·卷329》,出自脫脫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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