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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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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名幼女強姦犯。原任永城市委常務副秘書長、永城市委辦公室副主任。強姦未成年女性10人14次,其中強姦不滿14周歲的幼女8人12次,還猥褻不滿14周歲的幼女1人[1]

所犯罪行

李新功的主要犯罪手段是利用網絡誘騙和僱傭他人介紹來強姦未成年少女,每次都是在車內實行強姦。2012年5月8日19時,他在永城市某中學門口作案時被警察抓獲,並發現安全套,潤滑油等作案工具。經審訊,李新功涉嫌李新功強姦未成年女性10人14次,多名受害人輟學或患精神疾病。[2][1]

審判

2012年8月14日,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李新功犯強姦罪猥瑣兒童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上訴後,2012年10月14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3年6月18日,李新功被執行死刑。[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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