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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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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是宋代《營造法式》中建築構件的長度的標準。《營造法式》卷四《大木作制度一》開章明義:「凡構屋之制,皆以材為祖」[1]。宋代官式建築所用的木材規格,按木材橫斷面的大小,分為八個等級,一等最高,八等最低。《營造法式》規定,木材的廣度和厚度之比一律是3:2。簡單說,宋代有八等木材。

《營造法式》規定,以每種規格木材本身的的廣度作為長度的度量模數,就叫1材,又將1材的高度均分為15份,1材的寬度分為10份,每份為「1分°」(讀如「份」)[2]。1材、1分°的實際尺寸,隨不同等級的木材的廣度按比例增減。例如一等木材的廣度「1材」=9寸=90分,除15=6分≅1分°;而六等木材的「1材」=6寸,六等木材的1分°就按比例縮小成為4分了。
「材」是宋代木材長度度量的基礎(「以材為祖」),分°就是從材派生出來的。重要的木構件(如斗拱、樑、柱等)的長、寬、厚,必須用「材、分°」標明,不得用「寸、分」標明。用「材、分°」模數制標明的建築構件,靈活性大,一套圖樣可用於一等材構件,也可以按比例縮小,用於二至八等材構件,只需一套「材、分°」模數;如果用「寸、分」來表示,從一等材構件到八等材構件,就須要八套尺寸了。宋代建築,已經發展得十分複雜,以一座四等三開間的殿堂為例,斗拱、昂、梁柱、枋額等等,共有二千多構件[3],而且環環相扣,需要大量的構件圖樣;好在這套構件圖樣的「材分°」模數,可以套用用於一等材料建築的十一開大殿,二等材建造的第二等建築,以至用在第八等的小亭子,無需八套不同的數字了。
宋代官式建築用木材的八等規格和相應的材、分°,列表如下[4]:
材、分°模數制多用於大木作中複雜而又環環相扣的部件,如斗拱、樑、柱等:
- 《營造法式》規定:櫨斗皆是三十二分°,若在角柱上,則是三十六分°[5]。一等角柱櫨斗長度=36*6分=21.6寸,二等角柱櫨斗長度=36*5.5寸=19.8寸;余類推。
- 《營造法式》規定:「華栱於底面開口,深五分°,廣二十分°」[6]
- 《營造法式》規定:「瓜子栱長六十二分°」[7]。一等瓜子拱長度合62*6分=37.2寸,二等瓜子拱長度=62*5.5分=34.1寸;余類推。
- 《營造法式》規定:「大角梁﹐廣二十八分°」[8]。
其他單純的木構件,仍用尺、寸標明,而不用材、栔、分°模數制,如「日月版長四寸,廣一寸二分」[9]。
「材分°」模數制並非始於宋代,梁思成考察唐代、遼代建築遺物,發現其斗拱的廣度、寬度和廣寬比,和《營造法式》中的木材規格十分接近,認為在唐代已經「以材為祖」了[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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栔
《營造法式》中還使用一種附加度量:「栔」 「栔廣六分°,厚四分°」[11] 有些木製部件,一材的廣度還不夠,還要多加一栔;一材一栔叫做「足材」,例如華栱就是一種足材栱(廣21分°)[12]。
- 《營造法式》規定:殿柱的直徑定為兩材兩栔至三材[13]。一等的兩材兩栔殿柱直徑=2x9寸+2x6分=19.2寸,二等兩材兩栔殿柱直徑=2x8.25+2x5.5=17.6寸;余類推。
實物
- 一等材實物:
- 二等材實物:
材分制的消亡
從明代開始,斗拱越作越小,用材的等級比宋代下降了4到5級,明初重要的十一開間的太和殿,經測量斗口厚度僅有4寸,相當《營造法式》規定的用於小亭榭的八等材;湖北武當山紫霄宮的斗口測得2.5寸[18]。清代建築,縮水更多,故宮中和殿斗口,僅得2.5寸,只合宋代「等外材」;木材截面的廣厚比也由3:2趨向於1:1;其原因是楠木短缺,難得截面大的木材[19]。
由於清代官用木材的寬、厚以及寬厚比都偏離宋代規格太遠,《清工部工程做法則例》、《清式營造則例》等官方文件已不用「材分°」模數制,另創斗口模數制了。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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