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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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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Physical Protection of Nuclear Material),是1980年國際原子能機構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美國紐約和奧地利維也納,於1987年2月8日生效,保存人是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2][3]
背景
各締約國確認一切國家有權為和平目的發展利用核能,併合法享有其所可能產生的潛在利益;深信有必要促進相關國際合作;希望防止非法取得和適用核材料所可能引起的危險;深信相關犯罪行為引起嚴重關注,因此亟需採取適當有效措施,以防止、偵察和懲處此類犯罪。各締約國強調實質保護國內使用、儲存和運輸的核材料的重要性,認識到有效實質保護用於軍事目的的核材料的重要性,並理解到此類材料現已並將繼續收到嚴格的實質保護,制訂公約各條款。[4]
內容
公約[4]所指「核材料」包括:
公約適用於國際核運輸中的用於和平目的的核材料,規定各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以便儘可能切實保證其國境內的核材料,或裝載在往來該國從事運輸活動並屬其管轄的船舶或飛機上的核材料。公約還對核材料被盜取後追回、機密情報、相關罪行及懲罰、管轄權和引渡等方面做了規定。
公約的附件包括核材料分類表及實質保護級別。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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