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里斯沃爾德訴康乃狄克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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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里斯沃爾德訴康乃狄克州案是美國在1965年的標誌性案例,美國最高法院裁定《美國憲法》權利法案代表對隱私權作為基本權利[1]。該案涉及康乃狄克州的《考姆斯托克法》,禁止任何人使用「任何避孕、有助流產的用品」。美國最高法院以7比2表決結果,認為此法「違反婚姻隱私權」,並以隱私權為由宣告法律無效。其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隱私權的基礎在於親密關係,而在此案的案例中,隱私權被視為「防止政府入侵」的權利。
格里斯沃爾德訴康乃狄克州案 Griswold v. Connecticu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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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1965年3月29日 判決:1965年6月7日 | |
案件全名 | Estelle T. Griswold and C. Lee Buxton v. Connecticut |
引註案號 | 381 U.S. 479 85 S. Ct. 1678; 14 L. Ed. 2d 510; 1965 U.S. LEXIS 2282 |
既往案件 | Defendants convicted, Circuit Court for the Sixth Circuit, 1-2-62; affirmed, Circuit Court, Appellate Division, 1-7-63; affirmed, 200 A.2d 479 (Conn. 1964) |
後續案件 | None |
法庭判決 | |
康乃狄克州的一項將使用避孕藥具定為犯罪的法律侵犯了婚姻隱私權。推翻康乃狄克州最高法院的判決。 | |
最高法院法官 | |
法庭意見 | |
多數意見 | 道格拉斯 聯名:沃倫,克拉克,布倫南,戈德堡 |
協同意見 | 戈德堡 聯名:沃倫,布倫南 |
協同意見 | 哈倫 |
協同意見 | 懷特 |
不同意見 | 布萊克 聯名:斯圖爾特 |
不同意見 | 斯圖爾特 聯名:布萊克 |
適用法條 | |
美國憲法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九,第十四修正案;Conn. Gen. Stat. §§ 53-32, 54–196 (rev. 1958) |
最高法院多數意見認為雖憲法未言及「隱私權」,然根據憲法諸多條款皆是以保障人民權利為目的,如美國憲法第九修正案即保留憲法所無規定權利屬於人民,因此康乃狄克州的禁止使用墮胎侵犯個人獨處權利屬違憲。
後續
2022年6月24日,最高法院在多布斯訴傑克森女性健康組織案以5比4的表決推翻了羅訴韋德案的判決後,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的多數意見書稱該裁決結果只適用於墮胎,不應影響其他實質性正當程序的前案。托馬斯則在獨自撰寫的協同意見書裡,聲稱在將來的訴訟中,應該要重新審理本案、勞倫斯訴德克薩斯州案及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2]
不同意見書批評多數意見拒絕判決先例,推翻可追溯到格里斯沃爾德訴康乃狄克州案(1965年)的先例,並表示「要不多數意見不真正相信自己的論據。若果真相信,那麼所有歷史無法追溯到19 世紀中葉的權利,都是不安全的。要麼多數意見是虛偽的,要麼新補充的憲法權利都受到了威脅。這兩者當中,自己選一個。」[3]
參考資料
延伸閱讀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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