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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各共同體預算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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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各共同體預算條約(英語:The Budgetary treatie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是指在1970年代修改《羅馬條約》有關歐洲各共同體(現歐洲聯盟)預算時所制訂兩項條約的合稱。
第一項條約於1970年簽署,就所謂的「非強制性支出」給予歐洲議會最終決定權。所有基於歐洲聯盟基本條約(包含共同農業政策)及國際協議的支出為「強制性支出」;其餘則為「非強制性支出」。第二項條約則於1975年簽署,它授予歐洲議會否決整個預算的權力並以此建立了歐洲審計院。然而,歐洲聯盟理事會仍然對強制支出擁有最終決定權,而歐洲議會對非強制性支出擁有最終決定權。[1][2]
由於這些條約,現在歐盟的預算權力由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共同擁有;議會負責根據歐洲審計法院的年度報告執行以前的預算。它僅在1984年和1998年兩次拒絕批准該預算,後者導致了桑特執委會的辭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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