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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各共同體預算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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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各共同體預算條約(英語:The Budgetary treatie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是指在1970年代修改《羅馬條約》有關歐洲各共同體(現歐洲聯盟預算英語Budget of the European Union時所制訂兩項條約的合稱。

快速預覽 修正建立歐洲各共同體條約和建立歐洲各共同體單一理事會及單一執委會條約某些預算條款的條約, 簽署日 ...
快速預覽 修正建立歐洲各共同體條約和建立歐洲各共同體單一理事會和單一執委會條約某些財務條款的條約, 簽署日 ...

第一項條約於1970年簽署,就所謂的「非強制性支出」給予歐洲議會最終決定權。所有基於歐洲聯盟基本條約(包含共同農業政策)及國際協議的支出為「強制性支出」;其餘則為「非強制性支出」。第二項條約則於1975年簽署,它授予歐洲議會否決整個預算的權力並以此建立了歐洲審計院。然而,歐洲聯盟理事會仍然對強制支出擁有最終決定權,而歐洲議會對非強制性支出擁有最終決定權。[1][2]

由於這些條約,現在歐盟的預算權力由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共同擁有;議會負責根據歐洲審計法院的年度報告執行以前的預算。它僅在1984年和1998年兩次拒絕批准該預算,後者導致了桑特執委會英語Santer Commission的辭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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