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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體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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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體保護法》是日本於1948年7月13日頒布的一項法律,主要規定了通過絕育手術及墮胎的手段保護母親健康的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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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法律最初名為《優生保護法》,參照納粹德國的《絕育法》 旨在通過對患有疾病的人實施絕育手術,以防止該類人產生後代。該法當時規定實施手術可不經本人同意。日本共有約2.5萬名殘疾人被實施絕育手術,其中約1.65萬人為強制。[1]
1996年,改名《母體保護法》,刪除有人權問題之規定,包括優生學思想下制定的強制絕育條文等。2019年4月24日,《強制不妊救濟法》施行,向受害者道歉及規定支付一次性賠償。[2]2019年5月,仙台地方裁判所裁定舊優生保護法違憲。[3]
儘管《刑法》第212條規定有墮胎罪,但本法第14條規定因「身體或經濟理由」或非自願懷孕可由母體保護法指定醫師進行墮胎手術。實務中醫生不會核實當事人是否真的經濟困難,只要聲稱有「經濟理由」,不論實際原因是胎兒疾病、單純不想生或是其他,都可以自由選擇墮胎,故有意見認為刑法墮胎罪事實上已被架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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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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