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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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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清單(Civil List)原指英國用於君主的開支,現多指由政府支付報酬的名單,通常用於表彰其對國家的服務或作為榮譽養老金,尤見於英國及其前殖民地和自治領。丹麥也為其王室保留了類似的民事清單。
英國
2011年之前,英國的民事清單都是年度撥款,用於支付員工工資、國事訪問、公共活動、禮儀活動和王室家庭維持等君主用於履行公務的一些費用。王室的交通、安保、財產維護和其他雜費由政府各部門單獨撥款。 2011年的《君主撥款法案》廢除了民事清單。
1688 年光榮革命後,用於保障王室的相關費用基本與財政部門管理的國家日常開支區分開。
1697 年,威廉三世的議會將王室和平時期收入定為每年 120 萬英鎊;其中約 70 萬英鎊撥給民事清單。 [1] [2]王室用這筆錢來支付部分政府運營成本(如公務員、法官和大使的工資)、養老金、王室成員和君主的個人開支等。「民事清單」一詞由此而來,以區別於通過特別稅收資助的軍事和海軍開支報表。
1830 年威廉四世即位,通過的民事清單僅限於王室開支,解除了與民政府費用相關的一切責任,完全消除了當權者和民政府支出之間的任何聯繫。維多利亞女王即位後,通過了1837 年《民事清單法案》,該法案重申了民事清單制度的原則,並確認此前所有法案均有效。這一憲法安排一直持續至伊莉莎白二世女王繼位,儘管這筆撥款已經與政府開支毫無關係,但歷史術語「民事清單」仍然保留了下來。
1931 年,由於英國大蕭條的影響,喬治五世決定放棄民事清單中的5萬英鎊。王室司庫弗雷德里克·龐森比爵士致信首相拉姆齊·麥克唐納,稱國王認為可以通過「採取最嚴格的節約措施」,拒絕接受這筆撥款,而瑪麗女王和其他王室成員「希望在國家危機時期減少這些撥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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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莉莎白二世是最後一位領取「民事清單」的英國君主,自其1952年繼位至2012年廢除「民事清單」。在此期間,女王作為國家元首,通過民事清單來支付王室的部分官方開支。
只有女王、愛丁堡公爵和王太后曾直接從民事清單獲得過資助。[4]當時的威爾斯親王及其直系親屬(康沃爾公爵夫人、劍橋公爵、劍橋公爵夫人以及哈里王子)的收入來自康沃爾公國。女王將議會年金全額返還給國庫,用於支付其他王室成員的公職和隨員費用[5]女王的配偶(愛丁堡公爵菲利普親王)每年可獲得35.9萬英鎊。[6]
最後二十年間,民事清單出現了盈餘和赤字。1991-2000 年由於通脹較低,以及女王及其隨員努力提高效率,民事清單出現盈餘,到 2000 年底,儲備金已達到 3530 萬英鎊。因此,2001 年起民事清單固定為每年 790 萬英鎊,與 1991 年的數額相同,直至廢除。這筆儲備金在接下來的十年裡被用來彌補王室的赤字。[7]1972 年《民事清單法案》規定財政部每十年審查一次支付額度,但只能增加不能減少。[8]
2010 年 10 月 20 日,財政大臣喬治·奧斯本在向下議院提交的支出審查聲明中提出廢除民事清單,作為補償,「王室將獲得一筆與王室地產部分收入掛鉤的新的君主撥款」。王室地產是一個法定公營機構,由英國王室地產專員以商業方式運營,每年為英國財政部創造收入(截至 2010 年 3 月 31 日的年度收入盈餘為 2.107 億英鎊)。[9]根據1760年達成的協議,這筆收入由王室上交國家,該協議在之後每次王位交替時更新。2011年《君主撥款法案》於 2011 年 10 月 18 日獲得御准。根據這項法案,君主撥款現在用於王室所有官方支出,而不僅限於原民事清單承擔的支出。
部分養老金傳統上由君主根據財政大臣的建議從民事清單中撥付。1837 年《民事清單法案》規定,任何新的養老金「只應授予那些有權獲得王室恩惠的人,或那些為王室提供個人服務、履行對公眾的職責、在科學上的發現以及在文學藝術上的成就,進而獲得君主恩惠和國家感激的人。」 [10]著名的獲獎者包括威廉·華茲華斯[11] 、威廉·巴恩斯[12]、傑拉爾丁·朱斯伯里[13] 、瑪格麗特·奧利芬特[14] 、克里斯多福·洛格[15]和莫莉·帕金[16] 。 (人們常說拜倫勳爵領取的是民事清單養老金,但實際領取者是他的母親。[17] )從 1911 年起,除了已經生效的養老金外,每年還會從民事清單中額外撥付 1200 英鎊。根據 1908 年發布的一份回報,當年應付的民事清單養老金總額為 2萬4665 英鎊。在 2012-2013 財年, 支付53 人的民事清單養老金年度成本為 12萬6293 英鎊。 [18]新的民事清單養老金仍會不時發放。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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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
在加拿大,「民事清單」是聯邦成立前的一個常用術語,指的是政府工資單上所有官員的工資。關於該清單由總督還是立法議會控制存在很大爭議。議會要求控制全部財務事務,而總督們擔心議會會用這一權力撤銷某些職位。最終鮑德溫-拉方丹政府與埃爾金勳爵達成了妥協。[需要解釋][需要澄清]
加拿大公務員的薪資已包含在行政機構預算中,「民事清單」一詞已不再廣泛使用。
印度
印度公務員制度中,公務員以個人身份從「民事清單」中領取薪酬。高級公務員可能會接受議會審查。印度的公務員制度基於等級而非職位。 [19]
摩洛哥
2011 年修訂的摩洛哥憲法第45條規定,國王應有一份民事清單。[20] 1996 年修訂的摩洛哥憲法第 22 條也有類似規定。 [21]
紐西蘭
1852年,英國議會頒布《紐西蘭憲法法案》,賦予紐西蘭殖民地自治權,並為向君主支付款項作出規定。在接下來的一百年裡,各種民事清單被通過、廢除和替換,這些法案規定議會為總督、總理、內閣部長、議會議員和司法部門永久提供撥款。 1950 年《民事清單法案》規定,國會議員的薪金和津貼將根據王室委員會的建議通過樞密令確定,而此前這些薪金和津貼是通過立法間歇性地確定的,該法案還將「內閣大臣必須是國會議員」的慣例納入法典。 1964年對該法案進行了修訂,規定為前總理和前總理遺孀提供年金。
1979 年《民事清單法案》繼承了 1950 年法案,是最後一部《民事清單法案》。該法案設立了高等薪資委員會(現薪酬管理局),這是一個獨立的公職人員薪酬制定機構,負責制定法官等公職人員的工資。 1977 年,單獨的《高等薪資委員會法案》將委員會從《民事清單法案》中分離出來。該法案的某些部分被納入1986 年《憲法法案》。 2007 年至 2010 年,紐西蘭法律委員會對 1979 年《民事清單法案》進行了審查,最終該法案分兩個階段被廢除。 [22] [23]有關總督的條款已被2010年《總督法案》廢除並取代,其餘條款已被2013 年《國會議員(薪酬和服務)法案》廢除並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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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
參見
- 王室私庫
- 王室私庫(印度)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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