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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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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民法中關於民事實體法的基本規定,原則上適用於所有的民事實體法律關係。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一般都以總則編開頭,做為後續各編的共通基礎。[1]此結構首見於1896年德國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中的「Erstes Buch. Allgemeiner Theil」,同時期制定的日本民法亦由「第一編 總則」開始,並影響到了後續其他採用大陸法系國家制定的民法典。

東亞地區之民法總則

更多資訊 國家, 民法/民法典 ...

民法總則之內容

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總則一般包含了以下基礎抽象法律觀念的規範,做為民法後續編章以及處理民事訴訟的共通法理基礎。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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