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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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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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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10年(1921年)4月1日日本政府公佈法律第三號,正式名稱為《臺灣施行法令相關法律》(日語: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たいわんにしこうすへきほうれいにかんするほうりつ),簡稱為《法三號》,大正11年1月1日起實施。為了使日本本土的法律適用於台灣,將法律之全部或部分要施行於台灣者以敕令定之,台灣總督所制定之律令則只具有補充的地位,只有在台灣有需要,而本土沒有這種法律,或台灣的特殊情況,本土的法律不適合施行於台灣的情形下,才採用制定律令的辦法。至此,總督的立法權被削弱,本法則一直施行到日本戰敗為止。

更多資訊 原文, 譯文 ...
快速預覽 臺灣施行法令相關法律, 通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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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先前文件:
大日本帝國憲法》、《三一法
大日本帝國政府臺灣總督府

臺灣憲法性文件
1922年(大正11年)1月1日-1945年(昭和20年)10月25日
大日本帝國政府臺灣總督府
後繼文件: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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