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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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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西共和國憲法(法語:Constitution française)是以憲章和憲法等名義頒布並優先於其它任何層次法律(參考:法國法律中的標準層次)的用以組織法國歷代及當代國家機關的一系列不同法律文本 。法國憲法不是純粹的「實體法」或者「習慣法」,其在不同時期有著不同的制度性實踐,並且有時會有超越其自身法律文本的做法——例如,法國1875年憲法雖然賦予了法國總統極大的權力,但在後來的法律實踐中總統其實是一個虛位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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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憲法
法國的現行憲法是1958年《法蘭西共和國憲法》,通常被叫做第五共和國憲法。該憲法在1958年9月28日憲法公投通過,並於同年10月4日正式頒布。該憲法由戴高樂推動制定,米歇爾·德勃雷起草,取代原來的第四共和國憲法。自頒佈以來,其歷經24次憲法修正,最近一次在2008年[1]。目前僅次於實行65年的法蘭西第三共和國1875年憲法,現時是法國歷史上第二長壽的憲法。

憲法序言回顧了1789年人權宣言以來的法國歷史,旨將法國建立為一個世俗的、民主的並且主權在民的國家。憲法規定了總統和議會的選舉、政府任命、以及兩者權力和相互關係。還確認了司法權威以及其審判總統的權力[2]。還確立了憲法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社會委員會等機構。憲法在制定之初,就確保了總統強有力的政治權力,包括統御軍隊,任免總理和解散國民議會的權力等。
憲法還許可國際條約以及有關歐盟條例的批准和實行[3],但是某些形式的條約(如互惠儲備)是否與歐盟法律相符合尚不明晰。還規定了憲法修正案的實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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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法國憲法委員會作出了一個里程碑式的決定[4],援引了憲法序言以及其提及的來自於1789年《人權和公民權宣言》的若干原則,認可將此作為否決某項法律的依據。由此,憲法成為憲法集團,憲法集團不再僅僅包含憲法內文,還包括了其在序言所徵引的其他文件:
- 1789年《人權和公民權宣言》
- 1946年《第四共和國憲法序言》
- 2004年《環境憲章》
因而,向憲法委員會提交法律可能性大大增加;而在實際實踐中,反對派將所有有爭議的法律交予憲法委員會審核。
憲法史
詳細信息:法國憲法史
法國憲法的歷史跌宕起伏,政治體制曾經從國民公會統治的一個極端到維琪法國的法西斯反動獨裁統治的截然不同的另一個極端。自1789年大革命以來,憲法的歷史可以分為4個階段,分別為1789- 1848、1848- 1879年、1879- 1958年以及1958年至今。
從大革命開始到二月革命的短短59年間,法國先後建立起國民公會統治、威權主義、君主立憲以及議會制的政體,雖然這些體制都最終倒台,但不可否認它們奠定了法國的共和國憲政傳統。由革命建立起來的由國民代表代表人民來統治國家的傳統逐漸走向了它的極端反面,而以此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以立法權為主導的政體在拿破崙·波拿巴的操弄下變成以行政權為中心,而後來的全民表決則使議會失去了其所有實質權力。第一帝國的極端集權也激起了更多反對,但這一次人們開始尋求走中間路線:在第二次波旁復辟期間,眾議院把持政府權力;而七月王朝更是首度確立了議會制的國家體制。
從第二共和國到第三共和國,政治在嘗試過多種模式後最終到達平衡。第二共和試圖在強有力的政府和議會主導權之間作平衡,但最終行政獲得了主導地位。第二共和國通過普選選出了總統,而總統獲得了與國民議會相同的合法地位,但這也為新的帝國開闢了道路。雖然拿破崙三世的第二帝國最終成功演化為進步的民主政體,但它在1870年憲法中仍希望藉由原先的議會政體維持著兩種法統:一個是經由普選產生的議會,一個是由公決產生、權力由人民賦予的皇帝。與之對應的是奧爾良派與波拿巴派的矛盾,這也更是議會制與獨裁制之間的矛盾。1870年普法戰爭爆發,第二帝國滅亡。第三共和國建立,並在一開始的時候就融合了各種制度,第一次同時實現了議會制、共和制、以及普遍選舉制。
第三共和國的政治實踐延續了1789年確立的融合道路:但議會變得更像大革命時期的國民公會,有著濫權的傾向;而總統只是政府的一個虛職;政府只能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行政,在危急關頭難以有效應對(例如1958年危機)。法國憲法史的第三部分從1879年一直延續到了1958年:民主、普選、和政府穩定的均衡成為了一大問題——為滿足國家治理的基本需求,國家急需改革以強化政府權力。儘管有有大量的修憲提案被提出,但大多數都被議會否決,只有少數獲得了通過;在這少數提案當中,1935年1月31日法令因為建立起以總理為核心的行政制度而至關重要。接著在維希時期,政府利用長期以來的反議會情緒解除了議會的權力,恢復了行政權力的主導性地位;並且通過天主教「天命論」和法西斯神話蠱惑民眾,對人民進行直接統治。作為撥亂反正,新的第四共和國試圖組織一個理性化的議會制政體,並同時維持一個穩定而強有力的政府。然而它最終失敗了。第五共和國旋即成立,並在與之前不同的憲政遺產上建立其新的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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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憲法賦予了法國總統前所未有的權力,在內政和外交兩個方面都大大加強了總統的作用;而總統更是有了任命總理和解散國民議會的權力。
在1962年公投中,戴高樂更是宣布共和國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進一步加強了國家元首和人民之間的直接聯繫,從而鞏固了其行政權力源於國民的的合法地位[5]。但在實踐中,總統權力一直過於強勢,而政府和議會通常只能處於從屬或順從地位——這一失衡表現在任期方面:議會任期只有5年,而總統可以有7年任期。因而法國在2000年立法削減總統任期,更在2008年修憲正式限制總統最多只能連任一屆。在「左右共治」的情況下,由憲法賦予的行政權力卻被拆分:總統領導了政府的大部分權力,並稱其為總統的「被保留的領域」(例如國防、外交,法語:domaine réservé)。根據憲法第十五條規定:共和國總統是軍隊的統帥;總統主持最高國防會議和國防委員會。第二十條規定:政府決定並指導國家的政策。政府掌管行政部門和武裝力量。政府依照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條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議會負責。第五十二條規定:共和國總統議定並且批准條約。為了締結無需總統批准的國際協定而進行的一切談判,都應當報告總統。也有些人質疑這一「被保留的領域」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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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憲法一覽
從最早的《1791年法國憲法》到法國現行的《1958年法國憲法》,歷史上法國有著眾多的憲法文本[6],而當中每一部憲法又是和其統治時期緊密關聯的。以下是各時期的法國憲法:

舊制度及君主統治時期
- 《共和十年憲法》(1802)
- 《里韋法》(1871)
- 《特雷韋納克法》(1872)
- 《1875年法國憲法》
- 1875年2月24日的參議院組織法
- 1875年2月25日的政權組織法
- 1875年7月16日的政權機構關係法
- 維琪法國的17部憲法法案
- 《1945年憲法律》
- 《1946年法國憲法》
- 《人權和公民權宣言》
- 《1958年法國憲法》
- 《人權和公民權宣言》
- 《1946年憲法序言》
- 共和國法律認定的基本原則(1971)
- 《環境憲章》(2004)
註釋
參考文獻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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