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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海關及間接稅總局
法國的政府機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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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海關(法語:Direction générale des douanes et droits indirects,縮寫為 DGDDI)是法國負責關稅與間接稅徵收、進出口貿易監管、邊境安全與旅客檢查的中央政府機關,隸屬於經濟、財政、工業和數字主權部。該機關成立於1791年,現總部設於法蘭西島大區塞納-聖但尼省蒙特勒伊。其職責涵蓋貨物通關、徵收關稅與增值稅、打擊走私與假冒商品、文化財與自然保護、資金流動監管,以及港口、航空及陸路邊境管制等領域,是法國海上與陸上邊境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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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在法國大革命前夕,國內關稅與間接稅徵收主要依靠「稅農制度」(法語:Ferme générale)運作,由私營財團承包六年期稅務租賃,於全國設置多達四十餘個稅務管理區及約二萬五千名受僱人員。其人員雖非國家官吏,卻以「奉國王之名」執行查驗與徵稅,因此享有特定法律保障與社會特權。稅農制度因與王權債務緊密相連,並造成巨大利益集中,至18世紀末期已成為輿論抨擊的焦點。[1][2]

1791年法國大革命期間,稅農制度被廢止,其徵稅與邊境監管職能轉由國家正式掌握,現代意義上的海關行政機關遂告成立。雖然早期組織與人員多沿用舊制度時期的架構與經驗,但海關開始成為中央集權體系的一部分,負責對外貿易監管與打擊走私活動。[1][2]
拿破崙時期,海關政策因戰爭而轉向嚴格封鎖,以實施「大陸封鎖」體系為核心目標,並隨著法蘭西帝國疆域擴張而強化港口與陸路監管。19世紀的保護主義政策與工業化需求,使海關在國家經濟政策中占據重要地位,並積極強化關境監控。海關組織逐漸分為負責行政與徵稅的「辦公室」以及負責巡查與查緝的「巡邏隊」兩大系統,後者具備準軍事化特徵。[1][2]
隨著19世紀後期法國海外殖民的擴張,海關制度亦輸出至北非及其他殖民地,但當地機關多未直接隸屬於本土總署,其組織模式與執法方法則大多仿自法國本土海關。[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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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初期,法國海關的業務範圍因交通革新與國際貿易規模擴張而大幅轉變。沿海與邊境哨站仍是巡查網絡的重要基礎,但監管行動逐漸涵蓋港口、鐵路,以及隨全球移動日益頻繁而迅速崛起的航空交通。1906年一篇記者對海關巡邏隊的實地報導描繪了當時的執勤方式:海關人員以小艇、步行或沿岸宿營方式監控偏遠海濱及隱蔽灣口,並在難以抵達的灘岸與礁石地帶進行巡邏,以尋找夜間偷運貨物的船隻及海上補給點。這種高機動、長時段的巡查模式顯示海關在邊境查緝方面仍依賴人力密集與現地判斷。[3]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航空運輸迅速體系化,海關因而進入全新的監管領域。自1914年至1939年間,海關在主要機場設立專責崗位,負責對旅客行李、郵包、外交郵袋及高值物品進行稅務與安全檢查,並調整手續以因應航線高度準時與貨物流動速度增加的特點。在此階段,海關採用了專門流程以處理航空運輸中更高比例的貴重商品、郵政包裹與跨境現金,並與郵政體系及警務單位建立固定協作管道,使航空樞紐成為海關監管網絡的新前線。[4][2]
戰時與戰間期,海關職能與國家戰略更加緊密地結合。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海關配合國家物資配給政策實施邊境封鎖及出口限制,並與軍事部門共同打擊走私、非法外匯交易及戰略物資外流。1920年代至1940年代,大西洋沿岸的主要港口成為海關行動的核心節點,海關人員進行外航船隻審查、貨物分類、登船巡查以及內陸交通的後續稽查,以抑制跨境物資與外幣從海岸線外流。此階段的海關部署呈現「海陸港聯動」模式,即沿岸巡邏隊與港口監管單位密切配合,形成一套分工明確且可在多條運輸路線上同步阻絕非法貨物流動的體系。[4]
1930年代全球經濟危機導致貿易萎縮與保護主義抬頭,關稅政策出現新的轉向,海關在高關稅制度與進口審查中再次回到國家經濟政策的核心位置。此時的海關監管重點包含:對工業品與農產品的關稅徵收、執行進口許可、限制外匯流動以及強化對易避稅商品(如酒類、菸草及高價原材料)的查驗。在改善財政與維護產業安全的政策框架下,海關必須以相同甚至更少的員額完成更複雜的查緝任務,使巡邏與行政部門皆推動制度與作業標準化。[4][5][6]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海關在陸、海、空三條軸線的監管作用全面提升。沿岸巡邏隊在港口、碼頭與近海航路進行船舶監控與登船稽查,而邊境與鐵路監管單位則負責追蹤戰略物資流向及跨境金融動態。航空海關崗位同時監管外交郵袋、緊急物資運輸與高風險貨物。海關機關在戰時政策下與軍事、司法及財政部門建立緊密協作,並維持稅務徵收與邊境安全的雙重職能。到1945年為止,法國海關已從以陸路與沿岸為主的傳統制度轉型為多領域、多運輸模式的跨網絡監管體系,形成戰後調整與進一步制度現代化的基礎。[5][7]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國海關面臨國家重建與國際貿易模式重整的雙重挑戰。戰爭期間建立的跨陸海空監管架構得以延續,但監管理念逐漸從戰時封鎖轉向和平時期的通關便利化與跨境合作。1950年代起,海關在物資配給制度退出歷史舞台後重新聚焦於稅務徵收、貨物流通監督與走私防制,以支撐國家經濟恢復與工業化政策。[1][7]
1957年《羅馬條約》簽署後,歐洲經濟共同體成立,成員國逐步推進關稅政策協調與關稅削減。1968年歐洲共同體關稅同盟正式完成,成員國之間的進口關稅被取消,海關的工作重點從「成員國之間的關稅徵收」轉向「共同體外部邊界的貨物流動管理」。對法國而言,港口與陸路邊境逐漸成為共同體對外邊界的主要檢查點,使海關在查驗、估價、原產地判定與貿易法規執行方面必須與鄰國協作,並採行統一程序。在此階段,海關的查驗與巡查權限仍維持,但其制度逐步標準化並更加行政化,特別是在資料申報、貨物分類、稅率適用與走私取締方面。共同體內部貿易的自由化並未減輕海關的執法任務,相反地,跨境物流成長促使海關必須在貨物流通速度提升的情況下維持監管能力。[8][9][10][11]
1993年歐盟單一市場建立後,成員國之間的實物邊境徵稅作業停止,海關職能正式由「共同體外部邊界管理」取代傳統的「國內邊境關稅徵收」。這一制度轉型標誌著法國海關完全融入歐洲一體化體系,並為後續更大型的申根與歐盟邊境政策改革奠定技術與制度基礎。[7][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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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21世紀後,法國海關在維持稅務徵收與邊境查緝職能的同時,加速推動數位化與風險管理改革,以因應跨境物流成長與貨運週期縮短。電子報關全面取代紙本,並導入資料比對與風險評分制度,使貨物查驗從「隨機抽查」轉向「優先鎖定高風險目標」。在港口與機場,海關部署了大型掃描設備與非侵入式檢查技術,以提升查緝違禁品與未申報現金的效率,而不增加貨物流量負擔。[14][15][16]
執法面向上,法國海關仍以打擊走私與非法貿易為核心,重點包括毒品、假冒商品、文化財產、槍械、未申報資金與受保護物種。同時,海關與金融監管單位合作,強化跨境資金流與洗錢偵查。[17][18]
職權與職能
法國海關總署(DGDDI)依法負責下列主要職能:[19]
- 稅務徵收
- 對進口貨物課徵關稅與間接稅
- 管理部分特種稅,包括菸草、酒精與能源產品
- 防範逃稅、貿易欺詐與補貼規避行為
- 跨境貨物流通監管
- 監督貨物、郵包與旅客行李的跨境流動
- 審查原產地判定與貨物估價
- 確保貿易活動符合法國與歐盟法規
- 走私與非法貿易執法
- 查緝毒品、假冒商品、槍械、文化財產與受保護野生物種
- 管理現金與外幣跨境申報制度
- 安全與反恐
- 防範跨境犯罪與非法資金流動
- 支援反恐與軍民兩用物資管制
- 與歐盟及國際執法機構共享情報並協作行動
- 統計與經濟監測
- 收集與分析海運
- 空運與陸運貿易數據
- 向公共機構提供外貿統計資料
人員

法國海關人員按照法國公務體系劃分為三大等級:[20][21][22]
- A類(inspecteurs des douanes 海關督察)— 一般自具備學士學位者招募;
- B類(contrôleurs 海關監督員)— 一般自具備可升讀大學之高中畢業資格者招募;
- C類(agents de constatation 查驗員)— 一般自具備職業高中文憑者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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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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