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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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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位是泛指研修法律方面的學歷,一般由法學院或其他學院轄下的法律系學位課程畢業的畢業生,可以按所修畢之課程獲得相應的法律學位。鑒於法律的專業性質和社會大眾對法律知識的需求,法律課程在不少已開發國家中廣受歡迎,這亦在法律教育中促成了法律專業學位的誕生和大量法律進修課程的出現,例如英國的法律專業共同試(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和每年在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等地均有大量學生報讀的倫敦大學校外課程等。雖然曾有不少人通過法律專業學位或其他法律進修課程而取得律師資格,但亦出現了一些水平極低的法律課程甚至所謂的文憑工廠(Diploma Mill),為確保律師質素,各地紛紛建立認可制度,只有在制度下獲得認可的法律資歷才有機會在該制度中獲得律師資格。
各地的法律學位
- 中國大陸
- 臺灣[1]
- 香港[2]
- 澳洲
- 英國
- 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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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的法律學位
各大法學院中有不少獨特的法律學位,然而縱使名稱不同,但在本質上,撇除榮譽學位,大致亦可按以下四個分類劃分。較為常見的法律學位有:
- 本科及專業博士學位
- 修課式碩士
- 研究式碩士
- 研究式博士
- 榮譽學位
- 名譽法學博士 - Doctor of Laws honoris causa (LL.D. hon. cau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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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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