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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專員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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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政策專員[1](英語:Solicitor General of Hong Kong),香港政權移交前中文名為律政專員(法律政策)[2],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政權移交前為香港律政署)法律政策科的負責人,負責制定法律政策,並就法律問題向律政司司長(政權移交前為律政司)提供建議,並監管該部門的工作人員及立法計劃。
歷史
香港律政專員(法律政策)(Solicitor General)的職位是在二戰結束後設立的。[3]起初,律政專員(法律政策)擔任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今為律政司司長)的副手,並定期出庭。
1979年,設立了法律草擬專員(Law Draftsman)、民事檢察專員(Crown Solicitor,現為民事法律專員)及刑事檢控專員(Crown Prosecutor)的職位,並取消了律政專員(法律政策)的職位。該職位於1981年恢復,並由它負責法律政策。[4]
199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Adaption of Laws Ordinance)具追溯力(至1997年7月1日)的適應化修訂將「律政專員(法律政策)」更名為「法律政策專員」,英文名稱不變。[5]
- 民事法律專員[Law Officer (Civil Law)],負責民事法律科,前為民事檢察專員(Crown Solicitor)
- 刑事檢控專員[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負責刑事檢控科,英文名前為Crown Prosecutor
- 法律草擬專員[Law Draftsman],負責法律草擬科
- 國際法律專員[Law Officer (International Law)],負責國際法律科
- 維護國家安全檢控專員[Law Officer (National Security)],負責維護國家安全檢控科
- 法律政策專員[Solicitor General],負責憲制及政治事務科,前為律政專員(法律政策)
另有:
- 政務專員[Director of Administration and Development],負責政務及發展科,並向六個律政專員及他們負責的法律科別提供一般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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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法律政策專員
現任法律政策專員是黃惠沖(Wesley Wong Wai-chung),他於2015年9月獲委任。
根據2015年律政司招聘啟事上所稱,該職位的薪酬為每月201,950港元(高於2000年的162,650港元),連同住房津貼、「假期通行津貼」及其他福利。[7]
英屬香港歷任律政專員(法律政策)
香港特別行政區歷任法律政策專員
法律政策專員上任即自動成為非正式的太平紳士,在任期間可使用JP頭銜,離任後即不再持有該頭銜, 除非其另外正式獲頒授該頭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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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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