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洛文訴維吉尼亞州案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洛文訴維吉尼亞州案(Loving v. Virginia, 388 US 1 (1967))是美國最高法院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民權判決,法院於1967年裁定禁止異族通婚的法律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條款與正當程序條款[1]。自2013年起,該判例又被美國聯邦法院多次援引,用於裁定限制同性婚姻的法規違憲,最終推動2015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中確立全國同性婚姻合法化。[2]
本案當事人為白人男性理察·洛文與有色人種女性米爾德麗德·洛文。1959年,這對夫婦因觸犯維吉尼亞州1924年的《種族純潔法》而被定罪。該法將"白人與有色人種"的通婚定為刑事犯罪。加羅林縣巡迴法院法官萊昂·巴齊爾判處二人監禁,但緩期執行,如果不想入獄服刑,那他們必須永久離開維吉尼亞州。洛文夫婦以《種族純潔法》違憲為由提出撤銷判決的動議,但遭巴齊爾法官駁回。在向維吉尼亞州最高法院上訴未果後,他們最終訴至美國最高法院並獲受理。
1967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一致裁定洛文夫婦勝訴,推翻了加羅林縣巡迴法院此前對他們的定罪,並廢除了維吉尼亞州的《種族純潔法》。維吉尼亞州政府曾在法庭上辯稱,該州的法律並不違反平等保護條款,因為無論罪犯的種族如何,懲罰都是一樣的,因此白人和非白人一旦觸犯該法都會受到相同的懲罰。 [3]美國最高法院認定,該法律完全基於「種族的區別」,且將公民普遍享有且社會公認的婚姻行為定為非法[3],實質上依然違反了平等保護條款。此項判決終結了美國所有基於種族的婚姻法律限制。
Remove ads
參考文獻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